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問題的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
批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于1987年6月11日(87)收到浙江法民他字19日的請示報告。
有關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加拿大籍華人姜偉明與中國公民陳科離婚案件中關于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對于該案件中涉及的外籍華人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應運用我國法律,根據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對于有識別能力的孩子,應事先征求并尊重他們愿意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意見。鑒于姜偉明、陳科之子陳宇(現年12歲)過去主要由其母姜偉明撫養,本人又堅決表示不愿跟隨父陳科生活的實際情況,我們同意您院審判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即根據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陳宇最好由其母姜偉明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