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原告尤北妹(化名)起訴被告楊成思(化名)同居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尤北妹和楊成思都是隆林各族自治縣常么鄉人,1995年,兩人自由戀愛后,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由于尤北妹沒有生育能力,導致雙方感情日益疏遠,2007年5月13日,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尤北妹分享了1頭水牛、1頭母豬、9頭小豬、1臺彩色電視機、400斤稻谷、1輛折價3000元的摩托車,原告補償被告現金1500元。兩人分割財產后已分居,因尤北妹認為杉木林雙方共有財產尚未分割,因此雙方的婚姻關系屬于事實婚姻,自己為被告履行了一定的義務,自己沒有生育能力,屬于嚴重疾病無法治愈的原因,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平均分割共有財產和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原告尤北妹與被告楊成思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由于雙方同居時間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原告稱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屬于事實婚姻無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涉及財產分割的,應予以受理。原告和被告在開庭前就自行達成了共同財產分割協議,這是雙方自由處分權利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有關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一片杉木林的請求,由于原告無法提供杉木林為原、被告共有財產的證據,被告予以否認,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有關原告訴說其無生育能力,屬于嚴重疾病無法治愈,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援助和贍養費200000元的問題,由于原、被告屬于同居關系,原告不受婚姻保護,原告不受婚姻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