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精神病院沒有照顧,丈夫什么都不問,作為患者的哥哥提起訴訟要求義弟承擔醫療費,帶妹妹回家履行撫養義務。前幾天,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事件。
王玲的哥哥王勝說,王玲和徐林于1999年4月10日登記結婚,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2004年,王玲被精神病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自2004年至今,他一直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與此同時,徐林對王玲視而不見,也不交醫療費,一直是自己借錢給妹妹王玲治療。
徐林辯稱,2003年,王玲與母親發生糾紛后,跑回娘家,至今未回家。本人也接過王玲,但王玲沒有回來。從那以后,他一直帶著兒子。等到王玲病好了,他同意把她帶回來。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玲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由徐林承擔;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王勝要求由徐林將王玲接回家履行撫養義務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解釋說,本案王玲在婚姻生存期間患有精神疾病,徐林應承擔撫養責任。王勝要求徐林支付15000元的醫療費用,理由充分,給予支持。對于王勝要求徐林將王玲接回家履行撫養義務,因為王玲在訴訟期間屬于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能否出院王勝并未作證說明,而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的法律規定。因此,從本案情況出發,采取什么方法來保護王玲的身心健康,讓徐林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應該是本案重點考慮的問題。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王勝要求徐林將王玲接回家履行撫養義務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