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意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異是指夫妻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律關系的解除。
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異必須由夫妻雙方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不得代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辦理登記離婚手續。
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先確認雙方的身份,如無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等證明雙方身份的有效證件,不得辦理離婚登記。事實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照登記離婚程序解除。
鑒于以上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予受理。
(2)同意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在主觀上是自愿的。民法上,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要體現自愿的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是“自愿”的基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強調雙方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在協議離婚時,還必須適當處理子女問題。
即夫妻離婚后,對涉及子女的一切問題,都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出合理、切實的安排。離婚時,雙方應就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的負擔和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妥善處理財產問題。在同意離婚時,還要求在不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以及對共同債務的清償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