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韓某、上訴人吳甲因離婚糾紛一案,均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39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韓某、吳甲于2007年2月6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吳丙。2009年2月始雙方分居至今。期間雙方之女主要隨吳甲父母共同生活,韓某未按月給付女兒撫養費。2014年7月,韓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吳甲離婚。
原審法院另查明,在韓某處有雙方購置的32寸日立液晶電視機一臺,在吳甲居住處有雙方婚后購買的家用電器、家具:40寸日立等離子電視機一臺、雅馬哈組合音響一套(五件套,兩個喇叭,兩個環繞,一個中置)、全自動洗衣機一臺、皮3+1多功能沙發加茶幾一套、電視柜兩個及床頭柜兩個、餐桌一張及四把椅子、大床一張及床墊一張。
原審庭審中,吳甲表示不主張韓某名下的人民幣(以下幣種除特別注明外均為人民幣)4萬元存款。雙方對女兒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補付及給付、相關財產的處理產生爭議。
韓某認為,其年收入約7萬元,堅持要求女兒隨其生活,吳甲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不認可吳甲每月僅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如果吳甲在國外做廚師,網上搜尋,類似職業周薪應在700新幣。上述家電、家具歸吳甲所有,吳甲給付其財產折價款10萬元。吳甲辯稱的一只小金鞋價值3,000元,韓某確實曾拿到過,后搬家遺失,如果吳甲主張,韓某愿意給付吳甲折價款1,500元。
吳甲認為,其在國外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不清楚韓某的收入,但堅持要求女兒隨吳甲共同生活,要求韓某依法給付女兒撫養費,并補付女兒撫養費。不同意給付韓某主張家具家電財產折價款。吳甲姑媽曾交給韓某一只小金鞋,價值3,000元,要求按照購置價格依法處理。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韓某、吳甲雙方均同意離婚,系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離婚后,關于子女隨何方共同生活,當根據父母雙方及子女的實際情況,予以綜合考慮,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與義務,未成年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只是一種自愿性質的幫助,非法定義務,況且子女隨父母生活,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本案中,由于吳甲目前尚在國外工作,且根據吳甲自訴目前的經濟收入遠低于韓某,雙方離婚后,雙方之女隨韓某生活較妥,吳甲依法給付女兒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當結合父母的實際收入及子女的生活所需,依法合理確定,現韓某無法提供要求吳甲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的收入依據,故法院對韓某過高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按雙方的收入情況及女兒的實際需要,酌情確定,吳甲應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800元。關于吳甲主張的撫養費的補付,在雙方分居期間,雙方之女主要隨吳甲父母共同生活,期間,無論韓某、吳甲之間存在何種矛盾,雙方都不該牽涉女兒,況且女兒的每天生活所需,不該隨外界的因素而變化,因此,韓某應依法支付女兒的撫養費,韓某未按時支付,理應依法補付,韓某拒絕補付撫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補付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關于在雙方處的家電家具類財產,系雙方婚后購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按照實物分割,現韓某要求獲得折價款,吳甲不同意,故法院不予支持。韓某要求另案處理在雙方婚后所歸還的吳甲婚前房產貸款的相關利益,亦無不妥,本案中不予處理。關于一只小金鞋,吳甲要求按當時購置價主張,韓某愿意支付吳甲折價款,并無不妥,法院予以確認。
三、離婚后,雙方所生之女吳丙隨吳甲共同生活,韓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人民幣800元,至吳丙年滿18周歲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元,由韓某、吳甲各半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由韓某、吳甲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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