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剛堂兒子被拐細節披露#:兩情侶在山東旅游期間為圖財拐賣】
7月13日上午,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電影《失孤》原型拐賣案件的偵破情況:根據公安部指令,山東專案組立即趕赴河南,在當地公安機關大力配合下,圍繞郭新振當年被收養的情況循線追蹤,通過細致走訪、深入調查,確定呼某(男,現年56歲,河南人)為該案犯罪嫌疑人,現因涉嫌另外一起案件被羈押于山西某看守所。
經提審呼某,其畏罪心理嚴重,拒不交代。專案組圍繞其關系人開展進一步偵查,通過分析研判發現,其當年的女友唐某(女,現年45歲,山東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機關在山西某地將唐某抓獲。經審訊,唐某對1997年9月伙同呼某拐賣郭新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在大量證據面前,呼某最終認罪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查,1997年,呼某、唐某兩人相識并戀愛,9月一起在山東旅游期間為圖財預謀拐賣一男孩。9月21日,兩人竄至山東聊城,呼某在汽車站附近等候,唐某外出尋找作案目標,將在家門口獨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隨后與呼某一起乘長途車返回河南,由呼某將郭新振販賣。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郭剛堂尋親成功的消息令人振奮,被拐多年的兒子郭振今后會不會回歸原生家庭、如何處置與養家的關系等問題,目前尚未披露。北京知名律師周兆成解讀該案件時表示,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周兆成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具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本刑期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八種加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郭剛堂這些年為了尋找郭振所有的付出以及精神損害,都可以主張賠償。”
那么,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是否承擔贍養義務?
周兆成認為,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兒童需要具有合法的收養程序,收買兒童的父母對兒童進行了撫養,其收買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其撫養關系自然不被法律所保護,因此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不具備贍養義務。
就拿贍養費來說,不少人認為子女有錢就多給一點,子女清貧就少給一點,上不封頂但下無界限的話,如何保證贍養費不會少得父母溫飽都成問題?關于贍養父母,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5大準則,為人子女務必知曉!
1、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一般來說,無勞動能力一般是指父親達到60周歲,母親55周歲,也就是說父母達到合法退休年齡時,子女就必須要贍養了。但并不是說在父母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子女可以拒絕父母需要贍養的要求;生活困難的父母隨時有權要求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2、根據《憲法》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里是說成年子女,不分兒子女兒,也不分已婚未婚;甚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繼子女等,只要父母有撫養其成長,那么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就應該開始履行贍養的義務,直至父母去世。那些女兒出嫁后可以不贍養父母以及不繼承遺產的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的“民間約定俗成”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3、贍養不僅僅是“飯管飽衣管夠”的問題,贍養,物質只是一方面,精神情感方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子女有任何虐待(不管言語還是行動上,比如言語辱罵、冷暴力、在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等)父母的行為,都是沒有好好贍養父母,同時也是違法的。
4、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贍養義務是不合法的,這在非獨生子女家庭比較常見,誰繼承誰贍養的做法其實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非獨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贍養費應該由所有子女均出,或者協商能者多出,但任何一個子女都不能以任何不贍養父母;有法定理由的除外,比如說子女自己沒有勞動能力,有智力障礙、重度殘疾、嚴重精神疾病等。
5、贍養費的金額并不是子女想給多少就給多少這么簡單,往多了給可以,但下限還是有的,最低贍養費應由以下方面綜合定奪:基本生活費用、生病理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用、必要的生活娛樂費用以及保險金等。
父母養育子女成人,提供應有的教育環境;父母老了,我們贍養父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不要企圖逃避贍養義務,人人都有老去的一天,人敬老,才是福。為人子女,以上準則大家看看自己達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