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意定監護制度中財產如何管理的問題,看了一些書,寫個讀書筆記,和大家分享一些思考。
監護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設立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由監護人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以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而意定監護則是為保護成年人因其行為能力將來受限制而無法處理事務時所設的制度。,和你說一說“什么是意定監護?”
根據《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2012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增了此規定。意定監護在法律中的首次出現,標志著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的一大進步。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之前協商確定的監護人來照顧其日常生活,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2017年的《民法總則》把老年人的意定監護范圍擴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標志著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一大進步,足見該制度的價值。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2021年的《民法典》中的意定監護制度,沿襲了《民法總則》的規定。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生活品質要求更高——日常照護、康復治療、臨終關懷……讓自己有尊嚴地安度余生,那么,意定監護制度必將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
什么是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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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我們接到大量意定監護的咨詢,也進行了相當數量的實踐。一般大家找到我們來意定監護的時候,其中一個非常關注的問題一定是,希望自己需要做手術的時候,監護人能夠為自己做醫療決定,進行手術簽字。而當我們進行更為深入的溝通之后,才會更加全面的看到,除了簽字,監護中還有那么多的問題需要考慮,財產的處理就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又常常被忽略的問題。
如我們之前的問題中提過的,手術簽字的問題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方式可以解決,但是我們往往忘記,當自己躺在病床上需要做手術的時候,除了誰來簽字,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誰來付費。我很喜歡表達這個問題的方式是,即使我賬戶里有一個億,也需要有人拿著我的卡去pos機上“嘀”一下,這一個億才可以用來給我治病,不然賬戶上的錢只是一個數字而已。
所以,我們在做意定監護的時候,往往會針對監護設置相關的財產配套方案,來保障當未來進入了需要被監護的狀態時,能夠很好的讓監護人動用被監護人的財產。而近期,針對這一問題,我簡單的了解了一下日本的信托相關經驗,今天寫下來與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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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央大學法學院的新井誠教授是信托法領域的專家,日本成年后見(即意定監護)法學會理事。他一直主張運用個人信托制度成為老年人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群體的財產管理工具。通過研究我們認為,信托這一工具在意定監護中具有巨大優勢,可以很好的與意定監護制度配合,理由如下:
首先,信托具有意思凍結功能。日常的工作中我們往往看到,咨詢人對自己未來的很多規劃,是無法通過簡單的使用民法、制定協議來完成的。例如,有人想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或者伴侶。但是由于日常生活中家庭的財產開支都是由自己來完成,擔心自己的子女或者伴侶突然拿到一大筆錢不知道如何使用,反而會發生一些意外,使自己的好意成為一種意想不到的麻煩。例如電視劇《都挺好》中的老人蘇大強,一輩子沒有掌握過家里的財政大權,老伴去世之后拿到了兒子還給自己的六萬塊錢,不知道怎么花,聽朋友說理財收益很高,就全部投了進去,最后發現自己投的是個騙子公司,六萬塊血本無歸,老人也氣得住進了醫院。而信托能夠在委托人意識還十分清醒的時候,預先的記錄下希望對未來財產的安排,細水長流的處理財產。例如同樣是蘇大強,如果針對他設立一個信托,以后無論他的兒子是出差、生病還是離世,只要信托中的資產還沒有使用完,都可以定期由信托定額支付生活費給蘇大強,那么他也就不會有六萬塊去投資,而是每個月都能領到一筆生活費,細水長流的慢慢生活。
其次,信托有受益人連續功能。曾經有人咨詢過我們,說自己有一個親生子女和一個養子女,由于親生子女的身體原因,希望自己去世之后將財產先留給親生子女,等到親生子女去世之后,再將財產留給養子女。如果按照傳統的方式立遺囑,這個想法是做不到的,因為他本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親生子女將自己的遺產留給誰。但是,通過信托的受益人連續功能,就可以很好的達到這個效果。只需要為兩個子女設置相應的順位,就可以很好的做到先將財產用于一個子女,待一個子女離世后,再留給另一個子女。
另外,信托還有受托人裁量功能。我們也接到過這樣的咨詢,是當事人希望自己的子女未來能夠獲得某專業的碩士學位,如果獲得的話就將某某財產留給子女,如果沒有獲得的話就針對該項財產另有安排。這樣的功能也完全可以通過信托來實現。預先設置好自己客觀的、事后可考核的標準,到特定時期,由信托的受托人進行考量,符合標準就完成預先設置好的財產的分配即可。
而這幾個功能,對于意定監護制度來說,至關重要。意定監護協議本身作為一個當人進入失能失智狀態時起到作用的協議,本身就需要能夠提前凍結本人的意愿、能夠連續而多方位的完成本人的想法、以及能夠有人在本人失能失智的情況下替代本人做一些清醒時還無法預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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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已經進行了任意后見結合型裁量信托和后見制度支援信托兩種嘗試。我們認為后者才是我們未來應當推動的方向。后見制度支援信托最大的特點,就是除了簽訂信托合同之外,信托財產的返還及解約等還都需要家庭裁判所根據家事事件手續規則第81條第1款,在事前審查是否適用,出具信托財產的返還及解約相關的指示書,收到指示的后見人與信托銀行進行返還手續。也就是說,不能將一個失能失智的人的財產簡單的交由監護人和金融機構處理,還應當有法律人的參與和制度的介入,來為躺在病床上的這個人的利益考慮,為這個人的權益保駕護航。
而在我國,法律人已經摩拳擦掌,信托金融機構尚未起航。我們認為,開發與意定監護配套的、符合中國法律實踐情況的金融產品,解決意定監護中財產問題是未來我們一定會經歷的過程。目前,通過“意定監護+信托“來完成財產與人身監護的模式尚處于初始階段,我們期待更多專業靠譜的有識之士加入我們的研究與實踐,共同探討得以落地的現實路徑。
上海婚姻撫養權律師認為,意定監護,在尊重個人意愿方面,更優于法定監護,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并且也已經成為未來監護制度發展的趨勢之一,每個人將來都可能需要意定監護——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為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加一份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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