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不是合同,而是屬于人身關系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是被繼承人在自己的真實意愿下定立的是有效的。在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接下來就由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標準的遺贈撫養和談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一條為標準遺贈撫養和談公證步伐,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公例》、《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2、第二條遺贈撫養和談是遺贈人和撫養工資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需求別人撫養,并愿將本人的正當財富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并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
3、第三條遺贈撫養和談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實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4、第四條遺贈人必須是擁有完整民事行動能力、有一定的可遺贈的財產、并需要他人扶養的農民。
5、第五條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國民或構造,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6、第六條遺贈撫養和談公證,由遺贈人或扶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7、第七條辦理遺贈撫養和談公證,當事人兩邊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遺贈人確有艱苦,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8、第八條申辦遺贈撫養和談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遺贈撫養和談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的住民身份證或其余身份證明;
(3)撫養工資構造的,應提交資歷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4)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或地點單元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形證明;
(5)遺贈財富清單和所有權證實;
(6)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或地點單元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形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7)扶養人有配頭的,應提交其配頭批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8)遺贈扶養協議;
(9)公證職員覺得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9、第九條吻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當事人身份明確,擁有完整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就遺贈撫養和談事宜已達成協議;
(3)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八條劃定的證件和資料;
(4)該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統領。
10、對不符合前款劃定前提的請求,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擇,并通知當事人。
11、第十條公證職員歡迎當事人,應按《公證步伐劃定規矩(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制作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遺贈人和扶養人的遠親情形、經濟狀況;
(2)訂立遺贈撫養和談的原因;
(3)遺贈人遺贈財富的稱號、品種、數目、品質、價值、坐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有無爭議,有無債權債務及處理意見;
(4)扶養人的撫養前提、撫養能力、扶養方式,及應盡的義務;
(5)與當事人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員意見;
(6)遺贈財富的應用保管方法;
(7)爭議的解決要領;
(8)違約責任;
(9)公證職員覺得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12、公證職員歡迎當事人,須依據民法公例和繼承法等無關法令,向當事人解釋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依據,協議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不履行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13、第十一條遺贈撫養和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誕生日期、住址,撫養工資構造的應寫明單元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被迫殺青協議的意思表示;
(3)遺贈人受撫養的權力和遺贈的責任;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力和撫養責任,包括賜顧幫襯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詳細步伐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坐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4)遺贈財富的維護步伐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5)和談變換、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6)違約責任。
14、第十二條遺贈撫養和談公證,除按《公證步伐劃定規矩(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1)當事人之間有配合生存的豪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當事人的意義暗示實在、商議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富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富為特定的、不容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務債權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頭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頭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批準保管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8)公證職員覺得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15、第十三條吻合以下前提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1)遺贈人和扶養人擁有完整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義暗示真實、自愿;
(3)和談內容實在、正當,條目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4)辦證步伐符合規定。
16、不符合前款劃定前提的,應該謝絕公證,并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17、第十四條訂立遺贈撫養和談公證后,未征得扶養人的批準,遺贈人不得另行懲罰遺贈的財富,扶養人也不得過問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
18、第十五條無遺贈財富的撫養和談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19、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司法部擔任說明。
20、第十七條本細則自1991年5月1日起執行。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以上就是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標準的遺贈撫養和談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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