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現代快報報道,2月4日,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11歲父親多次性侵犯她的父母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據悉,這是我國民政部門首次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上海法律咨詢網就來帶您了解具體情況。
這也是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法律問題的意見》出臺以來,我國首次開展司法實踐。小玲的決定,對于國家在類似情況下的未成年人來說,無疑是黎明。他們將不再被不負責任、不稱職的父母困住,被困在無法逃脫的噩夢家庭中。這是法律和法治的權力,守護者們被羞辱和撤銷監護權,而不僅僅是“傳說”。
一、從“第一起案件”看剝奪羈押的“標桿意義”
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終于被激活,照進了現實。
據悉,這是中國國內企業第一起“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例,是對沉睡的撤銷監護權法律責任條款的一種可以喚醒。眾所周知,涉及監護管理制度的法律有兩部,一部是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都有撤銷監護權的規定,只是我們一直都是沒有能力得到發展很好的執行。
如今在四部門應該出臺一些相關產業配套意見并出現問題第一個提出相關研究判例之后,這個沉睡的規定得以實現真正喚醒,無疑是我國法治社會進步的寫照,也具有影響極大的示范應用價值與標桿意義。
二、反映了法治進程對“壞父母”的遏制
一方面,它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對那些拒絕履行監護責任和虐待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強大的威懾力,特別是會對“虐待兒童是家庭事務”的概念產生強烈的影響; 另一方面,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是一種強有力的保護。而且,當這種保護成為一種常識和自我意識時,父母會更加珍惜他們的監護權。
三、有望成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真正撐起兒童權益的保護傘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國20個地區企業開展未成年人進行社會環境保護發展試點管理工作,其中一個重要研究內容主要就是通過落實監護權撤銷法律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全面依法可以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投資行為存在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
明確相關規定了“可被剝奪監護權”的7種可能。徐州銅山的判例,便是我們今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意見”的典型應用案例。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撤銷監護權”的意義當然這樣不僅影響在于讓良法善政照進現實,更重在不斷完善監護權監督控制制度,真正撐好兒童自身權益保護傘。
四、加強救援保障功能,切實開辟“下一個家”渠道
撤銷監護的難點不在于司法實踐本身,而在于司法實踐是否凌駕于系統可行的保護制度之上。第一次撤銷撫養權背后的缺陷更值得關注。實施意見要與建立未成年人保護主動干預機制相結合,變被動為主動。要強化救援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細化撤銷羈押的情形和評估機制,增強保護的時效性。
五、謹慎原則行事 保障監護權被轉移自己孩子的合法企業權益
當地民政部門也采取了謹慎的態度,這是值得肯定的,不是急于把孩子的監護權移交給鄰居,而是采取了支持或寄養的方式。歸根結底,作為我國首例剝奪父母監護權的司法案件,有必要在兒童監護后續工作中大膽探索和嘗試,同時謹慎行事。為今后更多類似案件積累經驗,保障更多監護權轉讓子女的合法權益。
六、我們不僅需要熱心的人,還需要民政部門做更多的工作
自然,撤銷小玲老師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后,一個重要問題便來了:如何給小玲提供企業持續的關懷與關愛?當前我國采取的方法,是將小玲寄養在一直沒有給予其關愛的張女士家里,民政部每個月可以提供700元的救助金。
一個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細節是,11歲的小玲受教育水平程度也是很差,這些都是注定了要給小玲提供學習更多的后續工作關懷。而這,不僅自己需要社會熱心的張女士,更需要民政局的更多學生作為。畢竟,小玲的健康中國成長,不僅不能僅是為了吃飽穿暖,更有文化教育、成長、發展等諸多影響因素。
有了良好的開始,后續企業還應繼續存在哪些方面工作?
七、剝奪父母監護權只是個開始
然而,我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剝奪不稱職的父母的監護權只是保護女童權益的開始。真正的問題在于取消監護權,如何幫助女孩擺脫以往不堪回首的經歷所造成的心理陰影,確保身心健康成長,開始新的童年生活。幫助女孩擺脫心理陰影相對容易,只要委托專業人士進行心理咨詢和輔導,就會取得顯著的效果。對女孩的未來進行規劃是至關重要和困難的,包括她的生計來源、受教育的權利等等。
八、應該有一個“兩步走”緊隨其后。
當然,“撤銷監護權”只是一個難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來,應該同時還有緊跟其后的“兩步走”:一是學生真正可以解決“撤銷”后的后顧之憂。盡管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指定民政部門人員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收留撫養”。
上海法律咨詢網認為,這種兜底保障制度建設需要進行地方政府部門拿出真金白銀,如何讓“撤銷監護權”的孩子能夠盡可能及早“回歸分析家庭”,還有就是大量研究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銷監護權”父母的法律環境責任,以此警示監護權對應的義務教育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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