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紅軍離婚后,前妻張敏擅自把女兒孫清改名叫張清,孫紅軍發展非常令人惱火,遂拒絕進行支付自己女兒的撫養費。10歲的張清上學后花銷問題日益明顯增大,母親張敏老師又沒有社會工作,無奈將生父孫紅軍告上法庭,要求孫紅軍通過每月需要支付提供撫養費增至500元。上海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9月13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撫育費糾紛案件一案,判決孫紅軍可以每月用于支付張清撫育費180元。
36歲的孫紅軍,三門峽湖濱區人,幾年前與妻子張敏離婚,他的小女兒孫青被獎勵給張敏,張敏每月向孫青支付70元的贍養費。不久,孫紅軍和張敏再婚,組成了一個新家庭。張敏和他的女兒住在一起,幾年后孫青已經足夠上學了。張敏為了上學方便,不被別人談論,把女兒的名字改成了張青,但沒有告訴孫紅軍。
一次偶然的機會,孫紅軍知道自己的女兒竟然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張慶,孫紅軍非常生氣,自從改了名字以后就認不出自己了,自己也不用付撫養費了。張慶上學后,他花的錢越來越多。他的親生父親孫洪軍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他的母親張夏拉(Sharla Cheung)也沒有工作。
此外,由于物價上漲,費用增加,生活困難的張慶多次找到孫紅軍,要求孫紅軍支付每月高達500元的贍養費。孫認為他女兒的名字已經改成了張慶,他不再需要像張慶的繼父一樣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張慶和母親張莎拉多次向孫洪軍談判,但孫洪軍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關于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張清的父親孫紅軍與母親張敏經法院進行判決提出離婚,其婚生之女張清由其母親撫養,孫紅軍每月需要承擔撫育費70元。張清是否可以更改自己姓氏不影響其父女之間的撫養一個關系。
在張清跟隨張敏生活發展過程中,因物價水平上漲,支出不斷增加,難以實現支付企業正常的生活成本開支,要求判令孫紅軍為了增加撫育費并無不妥,予以政策支持。綜合分析考慮孫紅軍主要收入和實際工作生活環境狀況,孫紅軍每月用于支付張清撫養費180元為宜。
父母離婚,孩子撫養費應該給多少?在接下來的案件中,廈門海滄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決,要求一位父親向兒子支付118、6萬元撫養費。這也是海滄法院判決的“史上最高撫養費”。據了解,孩子父親是臺商,母親是廈門人,沒有工作收入。當父親85個月沒有支付贍養費時,孩子別無選擇,只好將父親告上法庭。那么具體是什么情況呢?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小明(化名)今年15周歲,父親老唐是臺灣人,但他沒有跟隨自己母親趙女士可以居住在中國廈門湖里區的一個小區里。趙女士通過今年43歲,她比前夫小六歲,這一次,她作為教育孩子的法定保險代理人,狀告前夫,要求以及對方進行支付發展上百萬元的撫養費。
趙女士說,小明是她與前夫的婚生子。9年前我國夫妻之間感情關系破裂,雙方對于離婚。當時,雙方在離婚財產協議就是書中我們約定,兒子小明由趙女士家庭撫養,而父親老唐每月需要支付社會撫養費人民幣14000元。
協議分析書中的第一條還約定,上述管理費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已經成年為止,即2019年12月止。另外,雙方還約定,房產企業全部歸趙女士認為所有,而債務問題全部歸被告老唐承擔。
但離婚后,老唐沒有履行約定,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贍養費。2013年,他只給了趙女士4000元,之后就再也沒有給孩子們錢了。據老唐本人解釋,之所以未能支付贍養費,是由于去年年底突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闌尾炎等疾病,先后在浙江省和臺灣多家醫院住院。導致他的財產和收入減少。
小明和趙女士提起訴訟,認為唐沒有支付子女撫養費違反了協議。他們要求法院命令唐支付85個月的無償子女撫養費,按每月14,000元計算,總計1190,000元。老唐在法庭上辯稱,離婚協議是他向前妻趙女士表達的真實意圖。然而,在離婚后,經濟發生了變化,他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療,不再可能按照當時的協議支付子女撫養費。
廈門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唐與趙女士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作為有效的協議,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按照約定,被告老唐每月應向已婚子女小明支付撫養費14000元,但老唐未按約定履行。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支付85個月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針對老唐辯解其離婚后生活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發生時間變化的理由,法院工作沒有進行采納。法官需要指出,由于老唐未舉證責任證明其離婚后的經濟社會狀況不斷變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沒有與原告通過協商制度變更撫養費。
上海法律咨詢網覺得,老唐的辯解無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法院可以不予采信。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子女撫養費4000元,應在資產總額中予以規定扣除。因此,一審案件判決標準要求老唐應支付孩子撫養費1186000元(14000元/月×85個月-4000元=11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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