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離婚律師咨詢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前述限制。
軍婚離婚程序(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跟一般的案例是沒有什么特別的,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就行了。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審”,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一、民政部門辦理。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條件是,雙方就離婚協商一致、并就小孩撫養、財產分配形成了一致協議。根據國務院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只要雙方持原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單身照片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相應表格和離婚協議,上繳原結婚證,婚姻登記部門只做形式審查即可發放《離婚證》,夫妻雙方各一本。《結婚證》為紅色,《離婚證》為墨綠色。
二、法院通過訴訟離婚。
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達成一致協議時,就需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調解無效”很容易明確,但“感情破裂”是個抽象的概念,《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認定“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