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居民身份證或復印件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準確認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把握以下兩點:第一,“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立功行為實施時就已經存在的案件的主客觀事實、情節,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二,案件已經判決的,除因被判刑人在立功行為實施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經依法從寬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之外,應當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
本案中,被檢舉人倪成雙運輸甲基苯丙胺128.98克,在沒有其他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毒品數量量刑標準,一般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人民法院根據倪成雙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經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不存在因為被告人嚴景琨檢舉后,倪成雙有新的量刑情節經依法從寬處罰的情況。因此,嚴景琨的檢舉行為構成立功,不構成重大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
我們認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犯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的幅度,應當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應結合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立功大小綜合考慮,并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線之間的量刑平衡。如果是罪行極其嚴重的主犯,僅有一般立功,不足以抵罪的,不予從寬處罰;主犯檢舉的是其他犯罪中罪行同樣嚴重者,功足以抵罪的,可從寬處罰;檢舉的只是同案中的從犯,不足以抵罪或從寬后量刑失衡或造成相關聯的其他案件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從犯協助抓獲主犯的,應予較大幅度從寬處罰。上海靜安律師事務所在哪里
本案中,被告人嚴景琨在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7200克、氯胺酮100克,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并在犯意提起、犯罪策劃、糾集共犯、毒資籌措、具體行為實施等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