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以及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規定,是指:(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情節。
偷盜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各省有增加規定的追訴點標準。
數額較大的,在3年以下量刑;
數額巨大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數額特別巨大的,在10年以上量刑;
同時,需要根據年齡大小、認罪態度、是否自首、是否是從犯主犯、是否退還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