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qū)刑事律師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不應當把從銀行獲取貸款后還不上的,都作為貸款詐騙罪處理。考慮到實踐中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將其入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jù),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jù),證明犯罪的實際后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要求。
騙貸罪立案標準 靜安區(qū)刑事律師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shù)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