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律師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10號)載明:“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對于“先予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立案執行問題,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近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21條,既從宏觀層面確立無罪推定、程序法定、證據裁判等一系列刑事訴訟的重大原則,又從微觀層面完善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各個職能(環節)的制度設計;既聚焦刑事訴訟實務中諸如定放兩難,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難點熱點問題,又配套建立偵查活動錄音錄像制度、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案件繁簡分流制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意見》既是改革的指導方針和政策依據,又是改革的制度設計和路徑指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執法、司法機關的一場深刻的自我革命,關鍵在于統一認識,協同一致,狠抓落實。改革要堅持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既有理想又接地氣,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具體要致力于“五個統一”,致力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致力于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致力于追求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有機統一,致力于相互配合和制約的有機統一,致力于實現司法文明進步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有機統一。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既要堅持整體推進,又要強調重點領域突破。就刑事審判領域而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法院審級制度,明確不同審級的各自功能,即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筆者曾在基層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十年,對刑事一審程序有著具體而直觀的感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一審是基礎,重點難點也在一審,而基層法院又是重中之重。本文從實踐操作層面,提出刑事審判應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強化證據裁判原則,夯實刑事案件的質量根基,確保每一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一、確立以一審庭審為中心的事實認定機制
刑事訴訟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經由偵查、審查起訴及至審判,核心任務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刑事審判在圍繞公訴進行控辯對抗以及程序推進過程中逐步形成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心證),這是訴訟的落腳點。由于訴訟是圍繞法官建立心證,而法官建立心證的主要空間是法庭,因此以審判為中心,以庭審為重點,是訴訟的“題中應有之義”。不過,因認識的有限性,受制于主客觀條件,錯漏在所難免,心證的形成不是一次形成、一成不變的,因此有上級審,包括二審、復核審、再審等,以資救濟。但就事實確認、心證形成而言,上級審的功能相對于一審是有限的。合理的訴訟事實認定機制,應當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即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包含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其一,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事實認定行為鏈中,應當以審判為事實認定的決定性環節;其二,在審理、裁判的多種行為中,應當以庭審即法庭審判為中心和決定性環節;其三,在一審與二審、復核審和再審的審級體制中,應當以一審為重心和事實判定最為重要的審級。在事實審方面,一審具有最好的審判條件。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依靠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一審提供的證據信息相對之后的審級具有可靠性、純凈性和全面性的特點。
近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21條,既從宏觀層面確立無罪推定、程序法定、證據裁判等一系列刑事訴訟的重大原則,又從微觀層面完善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各個職能(環節)的制度設計;既聚焦刑事訴訟實務中諸如定放兩難,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難點熱點問題,又配套建立偵查活動錄音錄像制度、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案件繁簡分流制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意見》既是改革的指導方針和政策依據,又是改革的制度設計和路徑指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執法、司法機關的一場深刻的自我革命,關鍵在于統一認識,協同一致,狠抓落實。改革要堅持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既有理想又接地氣,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具體要致力于“五個統一”,致力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致力于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致力于追求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有機統一,致力于相互配合和制約的有機統一,致力于實現司法文明進步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有機統一。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既要堅持整體推進,又要強調重點領域突破。就刑事審判領域而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法院審級制度,明確不同審級的各自功能,即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筆者曾在基層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十年,對刑事一審程序有著具體而直觀的感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一審是基礎,重點難點也在一審,而基層法院又是重中之重。本文從實踐操作層面,提出刑事審判應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強化證據裁判原則,夯實刑事案件的質量根基,確保每一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一、確立以一審庭審為中心的事實認定機制
刑事訴訟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經由偵查、審查起訴及至審判,核心任務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刑事審判在圍繞公訴進行控辯對抗以及程序推進過程中逐步形成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心證),這是訴訟的落腳點。由于訴訟是圍繞法官建立心證,而法官建立心證的主要空間是法庭,因此以審判為中心,以庭審為重點,是訴訟的“題中應有之義”。不過,因認識的有限性,受制于主客觀條件,錯漏在所難免,心證的形成不是一次形成、一成不變的,因此有上級審,包括二審、復核審、再審等,以資救濟。但就事實確認、心證形成而言,上級審的功能相對于一審是有限的。合理的訴訟事實認定機制,應當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即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以一審庭審為中心,包含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其一,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事實認定行為鏈中,應當以審判為事實認定的決定性環節;其二,在審理、裁判的多種行為中,應當以庭審即法庭審判為中心和決定性環節;其三,在一審與二審、復核審和再審的審級體制中,應當以一審為重心和事實判定最為重要的審級。在事實審方面,一審具有最好的審判條件。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依靠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一審提供的證據信息相對之后的審級具有可靠性、純凈性和全面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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