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以上規定,判處緩刑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和悔罪表現由法院判決,刑事諒解書是刑法中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決定條件。沒有
靜安區刑事律師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本案一審宣判后,本案被害人對上訴人張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并出具刑事諒解書,對上訴人張某可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據此作出如下判決:
(一)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