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連環詐騙律師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進而遭受損失。本案中,被告人遲某虛構能夠辦理駕照的虛假事實,并騙取王某向其支付人民幣 4000 元,該四千元錢系詐騙所得確定無疑。而本案中 10000 元債權所涉及的錢款,屬于典型的借貸關系,不宜認定為詐騙數額,理由如下:
1、王某交付 10000 元錢款的行為在先,而遲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在后,遲某向王某借 10000 元錢時主觀上并沒有對這 10000 元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王某并不存在因遲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是情形,因此,該債權本質上屬于典型的借貸關系 , 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2、遲某意圖騙取被害人王某 14000 元,但實際上遲某僅騙取到王某 4000 元,另 10000 元因為王某要求債權頂賬而詐騙未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應以詐騙罪既遂部分處罰,所以遲某以詐騙 4000 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