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限制買賣的其他物品,銷售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存在以下幾種主要的行為方式: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限制買賣的其他物品;為保障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對涉及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商品實行限制和禁止經營。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對其進行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
被稱為限制買賣物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例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由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香煙、雪茄煙、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限制買賣什么物品,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一切都是國家為了管制特定物品的市場運作而作出的特別規定,未經許可即進行限制買賣的行為,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混亂。
應該指出的是,限制經營物雖然種類繁多,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經營范圍的情況下,才屬于限制經營物,否則就不能予以認定。另外,是否為限制項目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業營業執照或相關批準文件是企業從事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有效的憑證。否則,屬于非法經營罪。有些違法者為了逃避檢查和制裁,從他人處購買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這些違法者原本不具備從事商品買賣活動的資格,也不能獲得有關經營許可或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