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婦女在超市交換商品條形碼并被拘留的案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蘇州警方接到超市報警,稱他們抓住了一名小偷,他們交換了條形碼來購買商品。嫌疑人任某購買的商品條形碼與商品明顯不一致。掃描代碼后,實際總價值超過100元的商品只需支付40元以上。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她以1元的價格買了一盒原價超過80元的草莓。任說,他多次撕掉廉價商品的標簽,并將其貼在價格較高的商品上進行結賬,或在自助支付過程中故意遺漏。任共犯罪7起,因涉嫌盜竊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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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女子的行為生動地展示了刑法的魅力,她的行為涉及欺詐和盜竊的區別,機器是否可以被欺騙,以及刑事辯護的藝術。這個女人構成盜竊還是欺詐很重要?它應該非常重要,因為同樣的行為,不同的定性涉及到犯罪和非犯罪之間的區別。
如果該女子的行為被認定為欺詐,因為他的盜竊金額很小,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被認定為盜竊,因為盜竊有很多這種行為,即使是小的多次盜竊也構成犯罪。簡單地說,盜竊是指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的目的,將他人的占有變成自己的占有。欺詐是指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錯誤的理解,受害人根據錯誤的理解處置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受害人遭受損失。區分盜竊和欺詐的核心是是否有受害者的懲罰。
以這種情況下的一盒草莓為例以合理地說,當收銀員在付款時掃描條形碼時,他意識到這是一盒草莓。他還處罰草莓,但他不知道的是,這盒草莓的條形碼已經更改,掃描條形碼中相應商品的名稱或代碼不會是草莓的代碼和名稱。此時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處罰是草莓,但對價格有錯誤的理解。另一種解釋是行為人處罰條形碼所代表的商品,但實際上是草莓。根據第一種解釋,它顯然是欺詐,后一種解釋顯然是盜竊。哪一種更合理?這應該涉及無盡的學術爭論。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認為這不涉及處罰問題,即簡單的行為人將超市占有變成自己的占有,這是一種典型的盜竊行為。這一認定的最終處理結果也可以被公眾接受。如果認定為欺詐者,只能無罪釋放。上海靜安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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