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律師在執行過程中能否處理多人提出的異議問題?
時間:2021-03-30 10:33 點擊: 關鍵詞:靜安區律師
靜安區律師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在執行程序中,從多數案件情況看,異議人所提異議的情況并不完全相同,審查判斷的結果未必一致,難以歸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確定的同一類案件。即便符合相關條件,問題也較為復雜。因此,執行程序中不宜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處理相關異議。

但是,如果我們將法教義學視為是一種圍繞現行實在法展開的解釋、建構和體系化的作業方式,那么就可以輕易得出結論:法教義學只是對全球各地之法律科學都要滿足之任務的德式稱呼而已。有區別的只是德國法律人與其他國家法律人關于科學的理解。所以,“并非法教義學現象而是與法教義學相關之法律科學的自我理解……是德國獨特的”。具體而言,那就是德國法學對于高度的概念化和體系化作業的癡迷及其達到的成就,是其他國家的法學望塵莫及的。但是,這不代表其他國家就沒有相似的研究。例如,英美國家同樣有“doctrinal study of law”或“doctrinal legal research”,《新牛津法律詞典》認為這種研究“聚焦于法律規則本身,以闡明法律對于特定問題說的是什么,以及它為什么這么說。”英國民法學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了某種意義上的教義學轉向:一些年輕學者逐漸開始試圖通過分類學的方法對不當得利法與侵權法領域進行梳理,并構建基礎概念與民法原則;此外也出現了類似于請求權基礎分析與法解釋主義等研究方法。青年學者在研究時注重概念的明確性與論證的邏輯正確性已經成為一種新習慣。美國傳統上同樣有教義學研究的存在(如蘭代爾對合同法的研究,再如行政法領域的謝弗林尊重原則,就是典型的法教義),只是由于20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律現實主義及其余波的強大影響,它在批判形式主義的同時也放棄了法教義學的合理內核,而沒有像德國那樣實現從傳統法教義學到現代法教義學的轉型和更新。但美國近期也出現了對法教義學的價值重新檢視的舉動。有學者提出,為了理解法律,需要平衡教義學與非教義學的考量因素,可以稱為一種“新教義學主義”(New Doctrinalism)。因此,并非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存在可與法教義學相比較的研究,而是這些研究在概念化和體系化(科學化)的程度上無法與德國法教義學相比。造成這種程度性差別的原因很多,靜安區律師 包括法律傳統(如英美的判例法傳統)、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質性、法院判決的風格、法學教育的模式等等。但無論如何,這是量(程度)的差別,而不是質(有無)的差別。所以,或許Rechtsdogmatik這個德國概念無法被完美地翻譯成其他語言,但法教義學的活動本身卻可以存在于其他語言圈和法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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