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擴展資料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關于公安機關抓人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如下:1、第一百零八條??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靜安區哪個律師好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2、第一百一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簽發《拘留證》并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檢察院協助。拘留后,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并由人民檢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教義學”的稱呼之所以有時不那么受待見,是因為“教義”(以及類似的用語“信條”“教條”)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神學。相比于法學,神學帶有更為明顯而固有的教義特質。而在歷史上,法教義學的思想的確與神學具有親緣性,受到后者的影響很大。那么,兩者是什么關系?
應當承認,法教義學與神學之所以都能被稱為“教義學”,就是因為它們都具有“教義性”,也即“受權威拘束”的特質。萊布尼茨(Leibniz)就曾認為,法學與神學都以某種公認意志的權威為基礎,人們必須無條件地適用它們而無需加以證明。進言之,在歷史上神學對于法教義學曾產生過重要影響,因為“教義首先是教會的學說”。當代學者薩姆(Sahm)更進一步指出,教義學是一種不依附于特定學科的、獨立的思維形式,是在中度抽象層面對有效性被接受的權威初始文本的體系性解釋,這種權威文本在神學中是《圣經》,在法學中就是現行法。對于宗教信徒而言,《圣經》是不可違背和抗拒的權威文本。類似地,對于法律人而言,現行法就是具有拘束力的權威文本。法教義學可以對現行法進行解釋或填補其漏洞,乃至對個別條款進行體系內的批判,但卻不能質疑實在法本身。教義學者不能站在觀察者的立場上,不能停留于經驗-分析式的描述,也不能對實在法進行宏觀的價值論鞭笞,而是要回答:在既有的實在法框架內,對于特定情形的法律要求是什么。法教義學必須戴著實在法的鐐銬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