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合同詐騙罪律師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
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甲公司明知A地屬于規劃中的金融用地,與李某達成協議,規定李某給甲公司土地保證金20萬元,由李某向縣政府申請該地為商用地,如果申請成功,李某負責承建商品房,將其中的一層抵做土地出讓金給甲公司,如果不成,雙方終止合作,20萬元保證金不退。后李縣政府沒有批準李某的申請,李某以與甲公司所簽協議無效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退還20萬元保證金。
一審認定:
原告李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成立。從雙方協議二、三條內容來看,雙方雖有將A地開發為商品房的意向,但同時又約定在開發前應取得縣政府和縣規劃、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并且所有有關手續由李某負責辦理,甲公司協助李某辦理。并且約定若李某三個月內不能辦妥相關手續,雙方即時終止合作,即不再開發商品房,這樣的約定并沒有違背城市規劃法的上述規定。嘉定合同詐騙罪律師
二審認定:
在縣政府相關部門沒有修改本案所涉區域城市總體規劃之前,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在此建設商住樓,違背縣城總體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且約定事項超出雙方所能決定范圍,自然不會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事實上導致甲公司不能或不可能將協議約定的土地交付李某開發使用。況且,李某作為自然人,根本就不具備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主體資格,無權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雙方約定縣政府相關部門予以批注的假設是不成立的,所附條件違法,因此,雙方所簽協議是無效的。
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也就是說,凡年滿16周歲的人都可成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個人之外,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犯本罪的單位也不僅限于國有企業、公司,任何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嘉定詐騙合同案律師講合同詐騙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