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構成要素是:1、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公民;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開設賭場的情況;3、客體是侵犯了社會的管理秩序;4、客觀方面是表現聚眾賭博的行為,具體情況可以依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認定。關于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是什么的問題,下面嘉定知名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的客體
開設賭場罪侵占的客體是社會治理秩序和社會風氣。開設賭場的行動為社會民眾供應了一個舉行賭錢的流動場合,從而能夠不息吸收別人前往賭博,參賭人數眾多、賭資數額大、影響惡劣,對社會風氣侵蝕嚴重,對社會管理秩序破壞極大,社會危害性遠大于一般的賭博犯罪,因此,必須給予更嚴厲的打擊。
二、開設賭場罪的主觀方面
開設賭場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為賭錢舉止供應場合、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一)“賭場”的認定
所謂賭場,是指賭錢舉止得以舉行的場合以及賭錢舉止所必需的相干設置裝備擺設。普通覺得,賭場不要求是常設的、流動的,它既可所以地下的場合,也可所以不地下的場合。本罪中的賭場,非為舉行普通賭錢的場合,而是指為開設者所操縱,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專門用于賭博活動,并且在一定范圍內為他人所知曉的場所。在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長期攜帶賭具,聚集多人不停變換地點進行賭博活動并抽取漁利的,屬于聚眾賭博,應當認定為賭博罪而非此處的開設賭場罪。原因在于,這類游擊式的賭博活動不具備賭場的穩定性特征,故不認為構成本罪。
(二)“開設賭場”的認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為不特定的參賭者介入賭錢舉止繼續地、穩定地供應賭錢的場合和器具等設置裝備擺設的行動。以往傳統上開設的賭場普通是屋宇、場館,場內的籌碼、賭具也都為什物。跟著互聯網的高速進展,經由過程網絡開設賭場的征象越來越突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經由過程網絡開設賭場在形式上一般分為兩種類型:
(1)以作為的方式開設賭場。這里又能夠分為兩種詳細的方式:第一,行為人本人開設賭錢網站,兜攬不特定的工具投注舉行賭博;第二,行為人作為國內外賭博網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從中漁利。
(2)以不作為的方式開設賭場。行為人明知賭徒應用其正當開設的網站舉行賭錢舉止,有才能休止供應辦事但仍為賭錢舉止供應辦事的情況。普通覺得成立此處的開設賭場需求具有如下三點:其一,參賭者利用網站的某一功能進行賭博;其二,網站的實際控制者對于這一點是明知的;其三,網站的所有者必須能夠對網站予以控制,可以隨時停止服務,否則,如果行為人不能實際控制和管理用以賭博的網絡空間將不構成開設賭場,應認定為聚眾賭博。
三、開設賭場罪的主體
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本錢罪。假如單元處置開設賭場的犯法活動,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參與開設賭場者按照自然人犯本罪予以定罪處罰。
四、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
開設賭場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即明知本人供應場所和賭具等設備為不
特定多半人參賭供應方便,仍決意為之。本罪惡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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