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婚姻家庭律師 如果拆遷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所得拆遷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拆遷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則拆遷補償款屬于一方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分析該類問題,應根據拆除補償款的性質具體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本案中的房屋非經營性用房,不含第三項的補償。
拆遷補償款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部分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轉化,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雖有增值,亦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對被拆遷的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是對土地使用權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損失的補償,案中房產是甲男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金錢僅是形態的變化,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為一方個人財產。歷經5年,房屋拆遷時遠超過購買時的30萬元,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拆遷房屋在拆遷時的增值亦為一方個人財產。
搬遷、臨時安置補償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被拆遷后,不僅給房屋所有人甲男造成影響,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員乙女的居住也受影響,因搬遷、安置會產生必要的費用,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款就是彌補家庭成員的上述必要花費,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收益。另外,該搬遷、安置費用也不是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該部分不是甲男的個人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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