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4個要件具體包括主觀、主體、客觀、客體四個方面,該罪名在主觀方面變現為故意,故此若是在司法機關介入后,涉嫌實施了敲詐勒索的人,可以說明自己并非是故意實施了勒索行為那么可能就不會受到刑罰。相關內容請跟隨嘉定刑事案件律師一起了解。
一、敲詐勒索罪的客體
訛詐打單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既侵占公私財物所有權,也危及別人的人身權力或許其他權益。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在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不動產能夠成為訛詐勒索罪的對象
由于不請求就地托付財物,于是完整有大概產生敲詐勒索不動產的現象。例如,行為人采取威脅的方法將被害人攆出住宅,占有住房,甚至辦理過戶手續,這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特征。
(二)贓物等犯法所得及其收益能夠成為訛詐勒索罪的對象
贓物等犯法所得既可以成為搶劫罪、盜竊罪等犯法的工具,也能夠成為訛詐打單罪的犯法工具。也就是說,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財物。
(三)違禁品能夠成為訛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福壽膏、假幣、淫穢物品能夠成為搶劫罪、盜竊罪的犯法工具,也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
(四)貿易隱秘能否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
貿易隱私屬于知識產權的構成部分,是一種非凡的財富。依據《刑法》第219條的劃定,以偷竊、威逼、勒迫或許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這就意味著以脅迫方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訛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
訛詐打單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以對別人或許其擔憂安危的第三人實行損害相威脅,迫使其托付財物,數額較大的行動。訛詐打單罪主觀方面的行動結構是:行為人發出威脅+被脅迫人因此產生心理強制斗被脅迫人基于精神強制處分財物-+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物。對敲詐勒索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訛詐打單罪的行為手段是對被害人實施威脅
要挾,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施加肉體的逼迫,造成其心理上必定水平的膽怯,致使不敢謝絕行為人要求的方法。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要挾既可以對被害人間接收回,也能夠通過第三人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
2.行為人普遍是揚言在當前某個時間完成威脅,但也可以揚言當場實現威脅(非暴力威脅)。
3.要挾的內容不但可以用實行暴力相威脅,并且可以用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相威脅。
4.行動人在收回要挾時,既可以有完成要挾的實在意義,也可以沒有實現威脅的真實意思。也就是即使編造虛假的事實發出威脅的,只要使對方產生恐懼即可。
5.要挾的內容既可所以非法的,也可所以正當的,如向司法機關舉報其犯罪事實。
6.行為人向被害人告訴的要挾既可以由其自己完成,也能夠由第三人完成。但在由第三人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曉得行為人可以或許影響第三人或許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人有共謀關系。
7.行為人揚言將要侵害的工具,不但可所以財富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自己,也可所以他們的支屬,以至還可所以與之有某種利弊關系的其他人。在被脅迫人與財產所有人不同時,由于具有行為人、受威脅人和財產受損人三方主體,故稱為三角敲詐勒索。
8.行為人所實行的要挾行動,必須實際上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產生了肉體逼迫,造成心理上的膽怯。當然,被害人面臨要挾非常冷清、不為所動,接納報警等體式格局阻攔行為人的犯法而致使犯法得逞的案件除外。關于要挾行動是不是必須達到足以使財物所有人、占有人發生肉體逼迫的水平,第一,由于訛詐打單罪是針對詳細的被害人實行的,在詳細的案件中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素養存在差別。分歧的被害人對溝通威脅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同一威脅對不同被害人實際產生的精神壓力或者心理強制作用,可能會不同。換言之,相同的威脅可能能夠使一些人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但卻可能無法使另一些人產生心理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因此,采取一般人標準在被害人的心理素質超出一般人或者低于一般人時可能導致不合理的情況。第二,被害人對威脅的主觀感受還可能會受到當時具體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被害人對相同的威脅的主觀感受也可能差異巨大。
(二)訛詐打單罪的行動內容是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財物
1.迫使被害人托付財物,既包孕請求被害人向行為人自己交付,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向第三人交付。
2.迫使被害人托付財物,既包孕迫使被害人托付其所有的財物,也包孕迫使被害人托付由其保管的他人財物。
3.迫使被害人托付財物,即包孕請求被害人將行為人還沒有操縱的財物托付行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將行為人已經占有的財物予以放棄。
(三)訛詐打單罪的四種行為表現方式
1.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許保管人以往后的損害行為相威脅,當場占有其財物。
2.對財物所有人或許保管人以往后的損害行為相威脅,日后占有其財物。
3.以就地實行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往后交付財物。
4.以就地實行非暴力損害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
(四)收回要挾與提出索取財物要求之時間先后關系
1.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是同時舉行的,即行為人在向被害人收回要挾的同時,提出了打單財物的要求。
2.先對被害人收回要挾,在必定時間之后提出索取財物的要求。
3.先向被害人提出討取財物的非法請求,在必定時間之后施以威脅。
三、敲詐勒索罪的主體
訛詐打單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訛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
訛詐打單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而且擁有非法占領別人財物的目標。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既包孕用意使自己非法占領,也包孕用意使第三人非法占領。因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下兩種情形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1)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財物,而對非法占有他人實施威脅,迫使其返還財物的。(2)行為人為了催促對方當事人償還已到期而拒不償還的債務而實施威脅,迫使其履行債務的。
上述敲詐勒索罪的四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要件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嘉定刑事案件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