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商品交易時很多人會遇到強買強賣的現象,以威逼利誘的方式使雙方交易的行為屬于強迫交易罪,國家對于這類罪行有嚴格的規定,那么強迫交易罪追訴標準是怎樣的?會有什么樣的處罰?下面由嘉定刑事案件律師為您簡單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一)》 ,其中第2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涉嫌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依法追究下列行為人的責任: (一)對受害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強迫三筆以上交易或者強迫三筆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五)強行購買假冒偽劣商品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是公安機關立案追訴的前提,是刑法對行為人行為的規制。人們在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毆打、傷害等行為,給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標準是“輕傷”,毆打、傷害等暴力、威脅行為是本罪中強迫交易的手段和方式,以“輕傷”標準立案追訴是合理的。“其他嚴重后果”是指直接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輕傷或者多人受到不同程度傷害的情形。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即行為人在使用暴力、威脅進行強制交易的過程中,也將伴隨財產損失的受害者,同時綜合考慮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管理秩序、管理成本等因素,以2000元為標準提起公訴。
“強制交易3次以上或強制交易3人以上”,即在強制交易數量上,三個為起訴起點;在強制交易數量上,三個為起訴起點。 該規定主要認為,強迫多人多次交易的社會危害性很大,不僅嚴重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往往成為邪惡勢力萌芽發展的重要階段。
“強制交易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2,000元以上”,即起訴標準是指其他同類犯罪的標準;違法所得金額與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相同,以二者的相對性為依據。
“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元以上”,即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在現實中更容易出現,行為人更容易得逞,所以數額標準相對較低,以嚴格規范這種行為。
“其他嚴重情節”,即總括條款,是對上述五種情形以外的情形進行規范,也是刑法規定的“疏而不漏”的體現。
實際上隨著商品關系和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商品交易當中出現許多違法情況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有些時候遭遇強買強賣的時候受害人會因為有特殊原因選擇沉默,而對于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可以通過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嘉定刑事案件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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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刑事案件律師講進看守所意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