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重處罰。下面金山律師根據刑訊逼供罪這一概念,具體分析此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刑訊逼供罪的客體
刑訊逼供罪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刑訊逼供罪由于其主要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被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在刑訊逼供行為中,一方面行為人對受害人使用體罰、變相體罰等暴力手段,受害人經常受傷、傷殘、死亡,嚴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另一方面,犯罪人為了獲取口供等證據而訴諸酷刑和其他暴力行為。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會招供,提供虛假口供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虛假案件,直接影響司法公正。 同時也會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造成損害。
從刑法第247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可能實施犯罪行為但尚未被公安機關起訴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者被刑事人民法院自訴的人。刑訊逼供罪也可以是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即刑訊逼供罪是對偵查殘余犯罪或者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實施的刑訊逼供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如勞動教養(yǎng)人員、證人、訴訟參與人,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即使他們曾經遭受過刑訊逼供,也不構成刑訊逼供罪,但可以構成其他罪行。此外,即使在處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一般公安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也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因此,如果司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而不是在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犯下酷刑行為,則不能將犯罪人視為以酷刑逼供的罪行。
二、刑訊逼供罪的客觀方面
刑訊逼供罪的客觀方面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強迫自首。 具體要素包括:
(1)刑訊逼供的;
所謂刑訊,是指對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肉刑或者企業(yè)變相肉刑;所謂逼供,是指逼取口供。刑訊與逼供是一個社會行為的兩個重要方面,逼供的方式是刑訊,而刑訊的目的發(fā)展正是我們?yōu)榱吮乒K裕灰孕逃嵵贫确绞剑ㄈ缫詫W生一般地恐嚇、威脅)進行的逼供不屬于刑訊逼供,不以逼供為目的的刑訊方法只能是一般包括毆打自己或者直接故意造成傷害。
酷刑的主要形式是體罰或變相體罰。 所謂體罰,是指以暴力對人體的行為,造成身體的損害或功能的破壞,使人遭受無法忍受的痛苦。 常見的體罰主要有綁扎、掛、針、燙、泡、虎凳上、跪釘板等。 變相體罰,是指它不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但也會引起難以忍受的身體疼痛,如長期的冷凍處罰、曬太陽處罰、站立處罰、饑餓處罰、不準睡覺、不準躺著、“車輪戰(zhàn)”審訊等。 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采取引誘供詞、指名道姓、精神脅迫等錯誤手段,但不使用體罰或變相體罰,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在確定刑訊逼供罪客觀方面,應當注意區(qū)分刑訊逼供行為與司法人員用工具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后者是法律允許的司法行為,不能視為刑訊逼供。
(2)必須是認真的。
雖然《刑法》第247條并未進行明確相關規(guī)定刑訊逼供的行為沒有達到一個情節(jié)發(fā)展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網絡犯罪,但基于《刑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對于行為人通過實施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刑訊逼供行為,只是我們一般的刑訊逼供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罪,必要時教師可以及時給予黨紀政紀處罰。認定情節(jié)是否出現嚴重,一般企業(yè)應從刑訊逼供的手段、次數、后果、所造成的社會環(huán)境影響因素等方面分析綜合能力考慮。
三、刑訊逼供罪的主體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司法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jiān)督職責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企事業(yè)單位的保衛(wèi)、監(jiān)察、紀檢干部和治安聯防隊員都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因此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如果他們在單位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但不能認定為刑訊逼供罪。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應注意司法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并非主要包括企業(yè)所有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因為在司法機關工作的人員可以包括中國司法實踐工作研究人員與司法機關的勤雜人員、后勤服務人員,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只是通過司法會計工作技術人員,對于在司法機關工作的勤雜人員、后勤人員我們不能認為是刑訊逼供罪的主體,但在司法機關負責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系統工作的領導人員也屬于刑訊逼供罪的司法工作專業(yè)人員。
還應該看到,我國公安機關的性質是特殊的。公安機關一方面是我國的公安機關,另一方面是一些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因此,當公安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時,有必要區(qū)分“刑訊逼供”是治安管理過程中的行為還是刑事訴訟中的行為。比如,公安民警在辦理一些一般治安案件過程中,為了取證,對違法者實施暴力毆打、體罰,造成嚴重后果。但由于這種暴力毆打、體罰只是公安工作人員在辦理一般治安案件時的行為,不屬于刑事訴訟中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訊逼供罪。在實踐中,要從公安人員刑訊逼供的對象和具體案件的情況出發(fā),做出正確的認定。
此外,一些地方從維護中國社會發(fā)展治安的需要我們出發(fā),在警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組建了群眾性的治安保衛(wèi)國家組織——治安聯防隊。企業(yè)、事業(yè)建設單位及基層管理組織也聘用了學生一些治安聯防隊員,這些行為人在進行維護我國社會治安,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問題發(fā)生,抓獲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發(fā)揮了自己一定影響作用。但是,他們的身份信息不是通過司法實踐工作相關人員。如果治安聯防隊員可以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四、刑訊逼供罪的主觀方面
刑訊逼供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的、故意的。犯罪故意的內容是犯罪人知道自己的行為侵犯了身體健康權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為了取得口供,故意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施酷刑。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人必須具有刑訊逼供的目的,不具有刑訊逼供的目的,但是為了虛張聲勢、報復等其他目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作為相應的犯罪處罰,不構成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急于破案、求功贖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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