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都應當受理。
受害人與侵權人就交通事故損害達成具體的賠償協議,侵權人沒有賠償,受害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三)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關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應當受理。其他未起訴的受害人及其相關賠償權利人在案件開庭前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準許;如在開庭后申請參加訴訟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四)道路交通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其中部分共同侵權人身份明確,賠償權利人以此身份明確的部分共同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公告,無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權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人"、"無名氏"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賠償權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請求權應當在同一訴訟中行使完畢。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經人民法院釋明后不行使某一項目的請求權,在訴訟終結后又再就此賠償項目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1、車輛的行駛證
2、車輛損壞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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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函
5、鑒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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