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越來越多的群眾選擇電動車作為出行的交通工具,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趨勢。部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電動車交通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一些電動車駕駛人駕駛行為隨意性大,逆行、闖紅燈、不按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2019年10月6日中午12時,馬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晉城市澤州路晉廣電器門口逆行橫穿馬路,與衛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晉E**036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當事人馬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表示均無異議。
交警提示:雨天非機動車駕駛人頭戴雨帽,行人手撐雨傘,視線、聽覺受到限制,駕駛員在雨中行車遇非機動車和行人,要關注其行動軌跡,提前鳴笛、避讓,減速行駛。雨天駕駛車輛,應采取點剎或排檔減速方式制動;轉向時要先減速,適當加大轉彎半徑慢打方向盤,以免車體失控。
為何不遺余力的整治電動自行車違法?
這是因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電動車往往是更慘烈的一方,而不良的駕駛習慣不僅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還威脅到駕駛人員的人身安全誰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我們能做的就是。遵守交通法規、從自身安全做起,行車無小事,安全是自己的,希望廣大電動車駕駛人謹記并引以為戒
近日,海寧市區海昌路西山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自行車在由南往西左轉彎時與由東往西直行的汽車發生碰撞。早晨5點多,路上車不多,費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昌路由南往北行駛,在海昌路西山路口她開始左轉彎,此時南北方向左轉信號燈已經由黃燈跳為紅燈,但費某并未停下直接開了過去,就在電動自行車開過路中央時一輛“浙F”號牌的小型轎車直行而來。一瞬間兩車發生了碰撞費某重重的摔了出去,因為正確佩戴了安全頭盔費某僅手部受輕微傷可兩輛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損壞,特別是小轎車車身左側從車頭到車尾受到不同程度刮擦通過現場勘查、調取事發路口監控視頻,了解事故經過后,交警判定:費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事發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得知自己不僅要負責自己車輛的修理費用,還要支付汽車的修理費用時,費某提出讓汽車駕駛員幫幫忙走保險,但交警表示事故責任明確,費某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最終,在交警的現場教育下,費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了正確的認識,表示愿意承擔賠償。
電動車與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一方要不要賠轎車損失?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王某淮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北京中路由西向東直行時,與雍某輝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淮負主要責任,雍某輝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雍某輝將小型客車送往蕪湖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共產生車輛維修費用25780元。雍某輝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人保蕪湖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雍某輝向人保蕪湖公司提出“代為求償”的索賠申請,要求賠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人保蕪湖公司已支付車輛損失共計25780元。人保蕪湖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淮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共計18410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人保蕪湖公司向被保險人雍某輝支付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金后,是否有權向非機動車方即被告王某淮行使代位求償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人保蕪湖市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經賠付第三人雍某輝車輛損失費用,故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被告王某淮的索賠權。被告王某淮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應按60%的比例賠償雍某輝的車輛損失。因此,被告王某淮應支付給原告人保蕪湖市分公司15468元【25780×60%】。原告主張因第三人雍某輝車輛維修向蕪湖某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520元,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體的維修項目及與本起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0)皖0202民初1219號民事判決:被告王某淮支付原告人保蕪湖公司賠償款15468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淮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人保蕪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被上訴人人保蕪湖公司行使被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無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1、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保險人雍某輝是否對上訴人依法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必須審查的重點,但原審判決對此卻不予審查,從而必然導致作出判決錯誤。2、本案中,被保險人雍某輝依法不享有對上訴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故被上訴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缺乏合法的基礎和條件。(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具有法定的賠償義務,而非機動車、行人不具有法定的賠償義務。(3)本案中,上訴人駕駛的是非機動車,被保險人雍某輝駕駛的是機動車,雍某輝控制發生交通事故的能力明顯要高于上訴人,涉案事故中上訴人不存在故意的情形,故無需對肇事機動車進行賠償。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且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并改判。1、一審庭審時,上訴人提出的抗辯之一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代為求償權沒有法律依據,并進行了充分的說明。但是一審判決針對上訴人的抗辯沒有在判決中進行充分的說理釋法予以回應。2、本案的審理不僅應當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同時亦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相關規定進行審判。然而一審判決僅只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顯然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且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予以撤銷。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制度,切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上訴人通過“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發現與本案極其類式的數十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無一例外的都是駁回保險人的訴訟請求,故請求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予以檢索和參考。
人保蕪湖公司二審辯稱:一、人保蕪湖公司基于《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向上訴人主張代位求償權,有明確的法律的規定,并不存在上訴人所主張的無權主張追償這一抗辯意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是規定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并沒有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是基于侵權行為的認定。而本案的侵權行為事實清楚,上訴人王某淮的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四要件。最后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王某淮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即其在本案的侵權事實當中具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爭議焦點為人保蕪湖公司請求王義準支付其墊付雍某輝車輛損失費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有二,一是保險事故系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二是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淮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雖然王某淮屬于非機動車一方,但是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導致雍某輝的車輛受損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人保蕪湖公司作為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雍某輝進行賠償,雍某輝也已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因此,人保蕪湖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人保蕪湖公司請求王義準支付其墊付雍某輝車輛損失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作出(2020)皖02民終31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電動車與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一方要不要賠轎車損失?延伸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18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120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4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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