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朋友聚會,同行應酬,喝點小酒可謂不可避免。飲酒本身沒有錯,做酒是一種享受。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飲酒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法律風險,甚至承擔了刑事法律責任。首先,飲酒給酒后駕車、酒后駕車等行為埋下了伏筆,最終可能導致危險駕駛、交通事故等眾所周知的犯罪。第二,飲酒還會給殺人、滋擾、死亡等犯罪留下定時炸彈。上海交通律師分析“醉酒”可能引發的諸多刑事法律風險,由此選取了幾個典型的醉酒案例,希望大家注意防范。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在酒局后找到了司機。路邊的一個司機主動招呼他,把王放在車上。車子開到王家附近時,司機的司機只好匆匆趕回家,留一點路建議王自己開車回去。被告人王某下車離開,與駕駛普通機動車的宋某發生刮擦事故。經檢測,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例二
酒駕回家后,開車到了越秀區大沙頭路等紅綠燈處。因為醉酒,池某居然在車里睡著了。當天巡邏的兩名警察看到一輛車停在紅綠燈前半天一動不動,便走進去看。司機發現車子沒有熄火,司機睡著了。
警察打電話叫醒在游泳池里。池醒醒后被沖下車追警,將一名民警擦傷。他被兩名警察制服。
經鑒定,該池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65.5mg/200ml。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池中涉嫌危險駕駛、妨害公共事務罪后,判決池有期徒刑5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案例三
近日,白云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過失致死案件。該案的起因正是被告人宋某酒后踢電梯門,導致其友人墜樓身亡。
被告人宋某和鄒某等朋友一起去吃喝,然后到白云區機場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他們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2點左右,大家都在KTV三樓等著離開。不知怎的,宋突然用腳踝在兩個關閉的狀態下砸了電梯門。說完,鄒某靠在電梯和宋的后面,宋將雙手搭在某某的肩膀上,說晚睡的時候他會付賬的,他就重新踏進了電梯門。突然,電梯門出現了一道縫隙,一瞬間突然從縫隙中涌入電梯,然后電梯門又關上了。
白云庭認為,宋作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識。應當預見,踢電梯門的行為以及與被害人的身體接觸可能會產生一定的有害后果,但并未預見到是由于疏忽,主觀上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受害者。這是疏忽的疏忽。該行為符合過失致死罪的法律特點。過失致死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最終,白云區法院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案例四
袁某和黃先生是很好的朋友。2015年10月26日晚7時許,兩人喝完酒后,因小事吵架。袁征一時沖動,從他的廢品中撿到一輛三輪車。鐵撬棍擊中了黃先生的腦袋。黃先生倒地后,袁先生以為他是上膛的,一腳踹了三尺。踢完后,他發現黃先生的腦袋在流血。這時,袁某醒了,立即撥通了110,撥通了120。
被告人宋某和鄒某等朋友一起去吃喝,然后到白云區機場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他們一直玩到第二天凌晨2點左右,大家都在KTV三樓等著離開。不知怎的,宋突然用腳踝在兩個關閉的狀態下砸了電梯門。說完,鄒某靠在電梯和宋的后面,宋將雙手搭在某某的肩膀上,說晚睡的時候他會付賬的,他就重新踏進了電梯門。突然,電梯門出現了一道縫隙,一瞬間突然從縫隙中涌入電梯,然后電梯門又關上了。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你如果喝完酒扔了個啤酒瓶,對面走來個人因為你喝醉酒眼暈沒有看到,一下砸到別人頭上把別人砸了個輕傷,那是過失,刑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刑法沒有規定過失致人輕傷罪,所以這時你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你需要為你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這里你是打架啊,打架中雙方都動手的話,那是互毆,你說你是過失,公安機關不會信,在打架過程中為了顯示自己的勇猛,都比較希望對方身體損害結果的發生,這就是故意犯罪了,我國刑法也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你在醉酒狀態下打架,將別人打傷,造成輕傷一級的損害結果,涉嫌尋釁滋事或者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會被判處一年左右有期徒刑。無前科、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可以判處緩刑。
在醉酒刑事案件中,行為者往往不清楚,但這并不影響醉酒者刑事責任的認定。因為從法律上講,醉酒是完全可控的。雖然醉漢會失去記憶或暫時造成一些精神障礙,但后果是他們自己放任自流造成的。所以醉漢還是有刑事責任的。醉是有風險的,喝酒不是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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