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4月2日12時17分許,奚樑將小型轎車停放在地面標識有“TAXI”字樣的停車位上。停車位旁邊立有出租車專用停車位標識牌并配以“20分鐘”“禁止非專用車輛使用”的輔助說明。因停放時間超過三分鐘,奚樑車輛被電子警察拍攝。后奚樑查詢上海交警APP發現上述違章記錄,遂于2020年4月7日前往長寧交警支隊違法處理窗口處提出復核申請,申明奚樑車輛作為網約車可停放在被拍攝的停車位上,長寧交警支隊對此未予采納。同月13日,經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后,長寧交警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認定奚樑實施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決定予以200元罰款,并送達奚樑。奚樑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警察,2019年9月23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許可奚樑所有車輛可用于從事網約車經營客運業務。奚樑本人經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許可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長寧交警支隊依法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職權。長寧交警支隊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向奚樑告知了違法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了奚樑的陳述和申辯,執法程序合法。本案中雙方對于奚樑車輛有資格作為網約車進行運營沒有爭議,但對奚樑車輛可否停在涉案停車位存在分歧。
網約車系通過整合私有小汽車資源和公眾出行需求,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為公眾提供非巡游的預約汽車服務。作為一種新型共享經濟模式,網約車與傳統巡游車的主要區別在于承攬客人的方式不同。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的方式到乘客指定地點接送乘客,不能通過巡游的方式承攬客人。巡游車則通過在許可經營的范圍道路上進行巡游承攬客人,因此駕駛員需要長時間在車輛上工作。雖如奚樑所述,目前部分巡游車亦會通過網絡預約的方式搭載乘客,但這并未影響巡游車的基本功能,且按照規定巡游車在道路上負有不得拒載乘客的義務。故在市區范圍內設置固定的有一定停車時段限制的出租車停車位,供巡游車司機解決就餐、如廁等生理需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
涉案停車位即出于上述目的予以設置,其上設立的標識牌告知亦符合社會一般公眾對于巡游車圖標的常識判斷,且如奚樑提出,本市其他區域對于網約車專用停車位有明確的“出租網約車專用”標識,而涉案停車位并未有相應告知,故對于長寧交警支隊關于涉案停車位僅供巡游車使用的主張,予以采信。根據《上海市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本案停車位標識中“禁止非專用車輛使用”的輔助說明已視為警告,長寧交警支隊認定奚樑違法停車、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作出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另,綜合車輛網絡預約行程信息及奚樑的當庭陳述可判斷,處罰當天并未有突發的緊急情況導致奚樑必須停放車輛于僅供巡游車使用的停車位,故奚樑的行為亦不具備個案合理性。綜上,奚樑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反映,涉案停車位旁立有專用停車位標識牌,標識牌的圖形示例為配有“TAXI”頂燈的出租車圖案,并配以“20分鐘”“禁止非專用車輛使用”等輔助說明。按照社會的普遍認知和一般通常理解,都應能得出該圖案系指向配有頂燈的巡游出租車的結論,而非無頂燈配置的網約車。奚樑在一審中出示的,在本市其他道路上允許網約車停靠的,具有“出租網約車專用”“網約車臨時車位”等輔助說明的車位照片,也進一步印證了僅附“禁止非專用車輛使用”的涉案車位并不允許網約車停靠。因此,長寧交警支隊認為涉案車位不允許網約車停靠,據此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合法有據。至于奚樑提出的其他異議,原審已予回應,本院均表贊同,不再贅述。綜上,奚樑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奚樑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
律師分析:地面標識有“TAXI”字樣的停車位上僅供出租車停車,其他任何車輛停靠的公安機關都可予以處罰,任何車輛包含網約車。為方便出租車駕駛員知曉和使用臨停點,市交通運輸部門在臨停點施劃了停車位標線或者設置了標志牌,并組織出租汽車車載終端廠商將出租汽車臨停點逐一標注在電子地圖上,制作形成了“三難”電子地圖。目前,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通過“智體出行司機端”“的士通司機版”微信小程序的“三難”電子地圖,快速找到附近的出租汽車臨停點,并通過地圖應用導航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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