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交通事故證明的定義: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而制作的,對于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充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交通事故證明: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管理部門對基本的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證明。
二者不同點:
1、在刑事訴訟程序上。
根據刑法133條以及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再或者說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由此可見只有責任劃分明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僅有交通事故證明的,公安機關可能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認定肇事司機構不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只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論造成多嚴重的后果,哪怕是致人死亡,也不會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
2、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上。
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案件,法院一般都會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來民事賠償比例,例如以機動車一方為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比例為100%,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比例為80%-70%,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比例為60%-5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比例為40%-30%。
而對于僅有事故證明的案件,例如合肥地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根據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取證情況,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1)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于優勢地位的,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確有過錯的,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二者相同點:
1、都會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以及調查得到的事實。除了責任沒有劃分,其他內容都是一致的。
2、二者都可以在送達之日(收到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起3日內申請復核。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海律師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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