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普法:
一、什么是保險法的合理期待原則?
消費者購買保險便有權獲得能夠滿足其合理期待所必要的保護。若保險條款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期待的保障完全否定掉,則該條款有悖于保險訂立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那么基于一個普通大眾的合理期待仍應得到保護。申江路交通事故律師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1.只能在格式條款中適用。格式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使得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投保人無法在訂立合同時進行意思表示,剝奪了其享有的締約權利,故保險條款中若存在個別商定的例外條款,以例外條款為準;
2.保險人應盡的說明義務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保險人在承保范圍和免責條款等內容上進行了字體區分、醒目標注等,形式上盡到了說明義務,若保險公司未盡到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文本的理解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若合同免責條款有字面上的歧義,雙方當事人對于條款理解產生分歧,則應適用不利于合同擬定者的解釋原則,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一方的判決,而不是適用合理期待原則;
4.窮盡一切其他保險合同解釋原則后方可適用。在窮盡說明義務、不利解釋原則等合同解釋規則后,仍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期待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適用合理解釋原則,以防止出現權利濫用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逄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身亡,其生前由萊西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于逄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中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且逄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理賠,逄某的法定繼承人(即保險受益人)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81000元。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
1.由于保險合同的締約特點,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業務的信息、經驗和知識方面客觀存在著嚴重不對稱,根據合理期待原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締結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申江路交通事故律師本案中,對于案涉電動車的屬性認定,即便是交管部門尚需要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才能確定。被保險人作為普通大眾,對于其駕駛的電動車,按一般人理解為非機動車,符合被保險人的真實意圖和一個社會普通人的合理期待。
2.被保險人客觀上無法對涉案車輛進行登記并取得機動車車牌。涉案型號車輛的數據未進入國家工信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名錄里,根據對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該車無法進行登記并取得機動車號牌及證照。保險公司應當知悉社會關于電動車的普遍認識標準,并據此在免責條款中明確提示機動車包括部分電動車在內。故保險公司應付給保險受益人保險金共計81000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服判息訴,對保險受益人進行了理賠。上海律師咨詢
申江路交通事故律師講駕照換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