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出冷汗!男子瘋狂搶拔大客車鑰匙。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駕駛操作裝置、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特別是2018年10月發生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只因乘客劉某坐過了站,要求司機停車,但因未到公車站,車輛無法停車,導致司乘發生了爭執,劉某用手機多次擊打司機的頭部,在司機還擊過程中,車輛失控偏離車道墜橋,造成了包括司機在內的車上15名人員全部遇難。
司乘沖突中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的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不僅威脅駕乘人員的安全,還會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件。但在我國以往的法律中,對于此類行為只能進行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由于行政處罰的手段較輕,針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僅依靠行政處罰無法有效地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上的立法呼聲也愈加強烈。
為此,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該意見的出臺,有效地遏制了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高發態勢。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過高,起刑點就是三年有期徒刑,特別是對于一些尚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未造成后果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分歧,如果一律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則量刑過重,不符合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若不按照犯罪處理,則又可能導致部分不法分子無法得到有效地懲戒。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別新增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罪進一步厘清了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僅將干擾駕駛人員正常駕駛的行為入刑,還將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入刑,對防范和遏制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增強全民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穩有序大有裨益。
同時,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若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侵權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1:2021年8月14日13時30分許,三明高速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泉南高速公路(閩)B道西洋嶺頭路段,有一名乘客酒后搶拔大客車鑰匙,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請求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一輛營運客車停在應急車道上,經初步了解,陳某某駕駛閩GY***6號中型普通客車由永安開往大田,行駛至泉南高速公路西洋嶺頭路段時,車上一位男乘客劉某某突然沖到駕駛室旁不斷與駕駛員爭吵,搶拔車鑰匙……原來,該男子因飲酒后乘車,一上車便在車內睡著,一覺醒來后發現車內僅剩自己和駕駛員二人,誤以為駕駛員到大田后未叫醒其下車,又載其從大田返回永安,突然間情緒激動、失去理智,走到駕駛位去搶拔車輛鑰匙,想讓車輛熄火停車。無奈之下,駕駛員陳某某迅速將車輛停于應急車道內報警求助。最后,民警將劉某某控制帶離并移送至永安市公安局。據反饋,永安市公安局以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2:2020年12月14日23時許,羅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車至東平地鐵站附近時,因坐過站要求駕駛員鄧某停車,駕駛員予以拒絕,羅某昌遂翻過駕駛室的安全防護門用手中的購物袋擊打鄧某。鄧某被擊打后,將公交車急剎停在路邊,隨之報警。2021年3月26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該起案件,法院認為,羅某昌無視國家法律,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此外,羅某昌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羅某昌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故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后,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聚焦現實社會的熱點、難點,內容豐富鮮活,每一個條文都關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們每個人的衣食住行,規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基本原則到具體法條、從公民權利到市場經濟、從私人生活到人格權利、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響著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干擾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要強化規則意識,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遵守秩序,文明乘車。司機應主動回答乘客的詢問,盡量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激化。若駕駛中發生妨害安全駕駛情況的,應先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后再處理糾紛,以確保乘客與路人的安全。廣大群眾要提高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遵守公共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營造和諧、安全的公共交通環境。司乘人員發生糾紛時,其他乘客、售票員、安全員等也應采用力所能及的手段出手制止,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平穩有序。上海刑事律師
虹口周山路律師談上海市交通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