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貶損費的含義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難恢復到以前狀態,實際價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損失,虹口北外灘律師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
二、車輛貶損費可要求賠償,但從嚴適用
2016年最高院下發了《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最高院也留下一個口子,虹口北外灘律師認為“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三、法院支持車輛貶損費的可能性高的幾類特殊情況
根據受損車輛的購買時間和受損程度來綜合判斷,虹口北外灘律師結合司法判例實踐,交通事故同時具備以下情況,車輛貶值損失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1、事故車輛是自購買之日至發生交通事故之日不滿6個月的新車,且車輛購買價值較高。
2、對方承擔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3、事故嚴重,維修費較高。如車輛主要部件變速箱、底盤、發動機發生損壞。
四、貶值損失金額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中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受害方需要主張車輛貶損費,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依據,明確具體的貶損費金額,一般是以第三方權威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是說只要有貶損費鑒定意見,就一定能夠得到賠償,就像最高院2016年答復中所擔心的: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貶值損失數額確定并不一定科學,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因此在個案判決中,法院會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綜合考量,在已經有鑒定意見的前提下,或者不予支持,或者適當予以調整,或者全部支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
因此,對于貶值損失的金額,主要以法官綜合車輛購買時間、車輛購買價值、雙方過錯程度、車輛受損程度、車輛維修后情況、維修費用、鑒定意見等因素,由主審法官自由裁量確定。上海民事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