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4日,被告俄超尚駕駛車輛在平江縣城關鎮某學校前路段,因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注意避讓,撞上行路人黃某,造成黃某左脛骨遠端骨折、骨骺分離、骨骺損傷、左腓骨遠端骨干青枝骨折、左第5跖骨基底撕脫骨折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俄超尚負全責。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9782.84元。后經司法鑒定,原告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被告俄超尚支付了原告8000元費用。原告系某學校學生,事故發生后因左下肢受傷休學至該學期結束,并由此產生補課損失。上海電視臺旁律師被告俄超尚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
爭議焦點
原告產生的補課費損失,被告是否應當賠償。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產生的補課費損失不應當賠償,理由在于: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均無賠償補課費的明確規定,因此對補課費損失不應支持。也有法院認為,受害人在事故中耽誤的課程是一種特定時間內學習機會的喪失,并不是一種財產損失,其可在往后的學習中補回,補課費不屬于必要支付的費用,既無法律明文規定也不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因此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補課費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上海電視臺旁律師理由在于: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列舉,并不是完全封閉的,原告產生的補課費損失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且系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評析
上海電視臺旁律師贊成第二種觀點。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不限于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在于損失填補,當受害人的損失因交通事故實際發生,且系合法而必要產生時,應當予以支持。但因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確定補課費賠償數額時,應審查其必要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如非必要,或尚未發生,均不予支持,如已發生,則審核其數額合理性。本案中,原告系小學生,其確因本次交通事故實際產生了補課損失,但其提供的票據存在瑕疵,其主張補課費10110元,法院根據案情酌情支持4000元。同時,由于補課費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應由侵權人俄超尚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本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上海損害賠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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