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先生花13萬元在某4S店買了一輛轎車。購車合同約定,賣方保證交付全新車輛,不出幾天張先生發現車輛發動機有異響,修車時發現車輛疑似舊車翻新。后經鑒定,該車曾修過,屬于翻新車輛。張先生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合同,4S店給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
仲裁結果
裁決撤銷雙方的購車合同,張先生將轎車退還4S店;4S店退還張先生購車款,并給付購車款三倍賠償金。
仲裁評析
為保護消費者在消費時免遭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三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其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寶山區顧村律師消費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購買生活消費品的行為;銷售行為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其中“消費”強調的是為生活消費。本案中,就購買汽車行為而言,不論車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運營等生產需要,就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上海虛假買賣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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