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重型平板半掛車在高速公路上與前方丁某駕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發生碰撞,致重型平板半掛車起火,張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行駛過程中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行駛過程中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丁某駕駛的重型普通半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因賠償問題,張某的妻子以丁某及其車輛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不足部分由丁某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丁某持有的駕駛證為C1M類型,而其駕駛重型普通半掛車應持有A2類型駕駛證,丁某駕駛的車輛準駕類型不符,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意見分歧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駕駛員準駕不符情形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駛員存在準駕不符等嚴重過錯時,應當免除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責任,僅應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松江新城律師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即使駕駛員存在準駕不符等嚴重過錯,亦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讀
1、準駕不符情形下承擔交強險責任具有法律依據 雖然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機動車被盜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但民法典并未全部吸收該條例之規定,該法第七編第五章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對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等違法犯罪行為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但對準駕不符、無證駕駛等并未作出規定。松江新城律師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除了該條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無其他特殊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當中的“準駕不符”應當包括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之中。因此,本案中,雖然丁某存在準駕不符情形,但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保險公司還是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交強險的賠付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 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不同于商業險,其賠付亦不同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松江新城律師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設立交強險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交強險突出的特點是公益性和強制性,不以營利為目的,將具有嚴重損害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風險社會化,從而實現更便捷救濟受害人的目的,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交強險的賠付,除了受害人故意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以外,只要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相較于交通事故實際侵權人而言,具有較高的賠付能力,且該賠付具有及時、有效、簡便的特點,能夠迅速填補受害人損失,彌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在當前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備、而汽車保有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如果認為駕駛員準駕不符即可免除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實際上是將駕駛員違法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風險,特別是侵權人沒有實際賠付能力的風險轉嫁給了受害人,該做法對于受害人而言不公平,也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置目的,難以實現其基本功能。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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