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有碰撞。我為什么要承擔責任?這是 什么樣的交通事故呢?上海市交通律師為你介紹這個案例。
案例簡介
2020年7月3日10時,當李某騎電動自行車超越同一車道的張某時,張某從自行車上摔了下來,受傷了。事故發生后,由于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賠償。李認為他超車時沒有撞到張。張的受傷是他自己的粗心造成的,他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是被告李騎電動自行車超越自行車時發生的事故。在同向直行超車過程中,李沒有注意到被超車的通行情況,也沒有為被超車預留足夠的安全空間。李的駕駛行為對張的駕駛造成了危險。
根據事故現場圖和現場照片,在非機動車道本身相對狹窄的情況下,李的車輛位于非機動車道的中間,張的自行車靠近右邊的路牙。李本人也表示,他是在非機動車道的中間行駛的。可以看出,李在同一方向超車時沒有履行足夠的注意義務,也沒有給被超車車輛留出足夠的安全空間,阻礙了被超車車輛的行駛,造成了案件中的事故。張要求李賠償損失,法院依法支持。
法官說法
在交通事故中,接觸并不是交通事故和責任承擔的前提。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發揮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運行過程中,駕駛員應謹慎,履行注意義務。一旦駕駛車輛的一方對周圍的車輛和行人形成危險狀態,他們應該有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即使雙方沒有碰撞和劃傷,身危險行為造成對方損失,也應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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