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4月25日晚,當陳騎著電動汽車回家時,他被一根突然掉下來的電線絆倒,摔倒在路中間。碰巧劉開車來了,因為措施不及,把陳碾碎了。后來,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屬于事故。后來發現掉下來的電線是移動公司通信的線路。移動公司和劉以事故為由拒絕賠償陳的醫療費用等損失。
意見分歧
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被交警部門認定為事故。有兩種不同的意見認為誰應該賠償陳的損失:
第一種意見認為,事故被認定為事故,即雙方對交通事故不負責,因此劉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移動公司的電纜脫落是陳摔倒的直接原因。因此,移動公司應賠償陳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事故認定為事故只是指事故中的不負責任,但不能免除劉英的民事賠償責任。陳的損失應由劉和移動公司共同賠償。
上海交通律師解讀
同意第二種意見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因此,交通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種情況下,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此外,機動車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陳被電纜絆倒,劉駕駛不承擔責任。
第二,移動公司是否應對陳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經理或者用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經理或者用戶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本案中,移動公司對所有電纜負有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但忽視管理和維護,導致電纜脫落絆倒行人,存在過錯。同時,移動公司不能證明陳有過錯,也不能證明他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電纜脫落。因此,陳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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