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2年8月11日16時許,朱某駕駛的汽車與陳某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摩托車前部與汽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朱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陳某對次要責任。此外,朱某是冒險雇傭的司機。車主是劉,實際車主是冒險。
陳某將登記車主劉某,實際車主冒險,肇事司機朱某,保險公司全部上法庭,索賠3400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陳的損失。超過交通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額外損失,由原告陳承擔,被告冒險承擔責任。被告劉雖然是注冊車主,但因無過錯,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作為員工,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造成的額外損失,由被告人冒充。
上海交通律師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連續買賣車輛且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由于原車主已將車輛交付給買方,買方是車輛實際控制人和車輛經營利益的享有人,買方應對車輛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原車主既不能控制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得利益,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官也提醒車主,轉讓車輛時,買賣雙方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事故發生后雙方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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