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要求保險義務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由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險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要求被保險人和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案件情況
2020年4月3日下午3時30分,傷者楊沿33省道從東到西駕駛小型車,與劉駕駛的重型半掛拖拉機相撞(以王名義登記,王為車主),造成楊受傷,車輛損壞。交警大隊認定楊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劉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當時涉及的拖拉機沒有強制保險,車輛處于脫保狀態。直到事件發生,車主王才匆忙投保。保險時間為當天下午5時17分。經鑒定,楊構成2處10級殘疾。
法院裁決。
事故拖拉機未投保強制保險,因此事故給原告楊造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劉(侵權人)和王(保險義務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不足部分,劉應根據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上海專業交通律師分析
強制保險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強制責任保險。該保險類型是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沒有選擇的權利,但有保險強制保險的法律義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管理下的機動車保險強制保險。未及時保險或者續保的,由有關法律后果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要求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保險義務人賠償的,由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險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要求被保險人和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劉作為侵權人,駕駛未投保的強制保險車輛上路,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對傷者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作為車主和被保險人,應當依法為車輛投保強制保險,但未及時投保,導致傷者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強制保險。因此,王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當然,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只有侵權人劉才能承擔。另外,如果傷者不能向保險責任人和侵權你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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