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用于家庭生產的一般都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借貸用于個人的則是個人債務,婚前債務也是個人債務。接下來就和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一起來看看如何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吧。
案情簡介
由于一路交通事故,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依法訊斷方某補償胡某經濟喪失36000元,并負擔訴訟用度。訊斷見效后,方某未執行責任,并于2010年5月與老婆邵某辦理了離婚手續。請求執行人胡某于2011年1月2日向法院請求施行,施行考察中發明方某無財產可供施行。法院依據請求執行人的申請,于2012年3月8日裁定追加方某前妻邵某為被執行人,并凍結了邵某的銀行存款36000元。邵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法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不應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不應由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評析
要判別夫妻一方產生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在理想生存中,路途交通事故中鬧事車輛的權屬是多種多樣的,假如夫或妻一方因交通鬧事而發生的侵權之債,屬一方個人債權仍是夫妻共同債權,應詳細情形詳細闡發。假如夫或妻一方因受雇勞動所得支出用于家庭生存,則此筆債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所負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純粹個人游玩中駕駛他人車輛交通肇事,其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傊?,因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應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和婚姻法中夫妻個人或共同債務的范圍來具體分析。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因交通鬧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進行運轉操縱和有沒有運轉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詳細到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在方某和邵某夫妻關系存續時期,方某駕駛的車輛為出產營運車輛,且在必定程度上亦受邵某操縱和操縱,方某駕駛車輛外出是為了饜足出產生存的需求,與家庭共同生存或夫妻共同好處有幸免關聯。由此,方某外出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對邵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本院合議庭審查后裁定予以駁回,并依法裁定強制扣劃了邵某的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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