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設了風險駕駛罪,實踐中關于情節細微不需要判處科罰的法令合用存在較大爭議。近期,浙江、上海、江蘇出臺了醉駕案件的最新劃定,能夠歸結出以下6種類型屬于情節比較輕微。上海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情節輕微的情況
一是移動車位型。該范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標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移動車位。被告人由別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別人沒有將車位泊好,被告人移動車位剮擦他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二是就診病人型。該范例的原告工資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三是睡覺歇息型。該范例的原告人在行駛一段間隔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范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館門口,隔斷數小時或隔夜回飯館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規范;
五是還沒有駛出型。該范例原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范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產生交通變亂,但對方亦醉駕且負變亂全數責任。
二、醉駕入刑回顧
1、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經由過程,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執行。增設了風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情由《治安治理處罰法》標準,到由《刑法》懲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此中劃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趕競駛,情節卑劣的,或許在道路上醉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2011年9月 醉駕同等備案偵查
為保障《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確實行,公安部下發的《對于公安構造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法案件的指示看法》劃定,“要從嚴控制備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3、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證法令的精確、對立實行,依法懲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犯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對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按照刑法以風險駕駛罪科罪懲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懲罰。
4、2015年8月 緊張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經由過程,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趕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處置校車營業或許游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背風險化學品平安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2017年5月 醉駕情節細微不予科罪
最高國民法院制訂《對于罕見犯法的量刑指示看法(二)》(試行),劃定:“關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該綜合思量被告人的醉酒水平、機動車范例、車輛行駛路途、行車速率、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我們每天都要在路上經歷一兩個小時的時間,但道路上往往隱藏著各種各樣的危險,我們不知道誰是道路安全隱患的制造者,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負責,因此,為了你我的生命健康安全,請不要再酒后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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