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中,被侵權人的個人體質健康狀況進行擴大損害后果的,是否我們可以通過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相關案例:榮寶英訴汪洋、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4號)。
前人民法院侵權責任中華民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 Infringee 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侵權人的責任可以減輕。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發展道路進行交通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企業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醫療保險社會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相撞造成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者可以將其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費,則套牌車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后,其是否我們應當積極承擔社會連帶責任?
機動車車主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車牌借給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機動車車牌會因涉及機動車車牌的交通事故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但不停止使用他人車牌的,機動車車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登記機動車車主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關聯企業案例: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進行運輸管理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安全事故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導教學案例19號)。
原人民法院侵權責任中華民國第八條: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見《中華民國》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發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一個單位或者其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裝配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登記結構、結構或者特征的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牌照、駕駛證、檢驗資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車牌、駕駛執照、檢驗資格標志、保險標志;。
進城務工的農村戶籍居民企業遭受機動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依照何種技術標準成本計算?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認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我們應當可以根據相關案件的實際發展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地等因素分析綜合能力判斷。對于在城市工作并受到人身傷害的農村戶籍居民,其經常居住地在農村,但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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