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凌晨,31歲的朱在廈門臺灣街上上了王的車,目的地是中本高崎。車子上了成功之路后,醉醺醺的朱先生反復主動提出要下車。王師傅叫他不要停,但他拒絕了。朱先生興奮地敲著儀表盤。王師傅不得不答應他,當他走出成功的道路時,就停下來。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當天凌晨零時三十五分左右,王師傅駕車前往 Jiahe Road Airport 段,在機動車道停車。在他和人行道之間還有一條綠化帶和一條輔助道路。朱下車后沒有走上人行道。相反,他穿過高速公路,蹲在馬路中間。
大約35分鐘后,來了一輛車,朱先生突然站起來,進入機動車道。汽車的左前燈撞到了他。
事故風險發生后,朱先生被送到中國醫院進行搶救,傷情分析診斷為:骨盆多發導致骨折、頭部以及外傷、閉合性胸部外傷等,住院173天。
根據交通事故證明,肇事司機和朱先生對事故負有同樣的責任。2018年7月,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汽車司機向朱先生賠償42萬元。
雖然他已經從肇事者那里得到了賠償,但朱先生認為王和出租車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他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認為允許醉酒乘客上下高速公路違反了他的合同義務,即安全運輸。
王師傅和公司提出了反對意見。
王先生表示,朱先生沒有支付車費,就在成功大道上無端請求下車,他出于安全考慮沒有同意。而事故發生前35分鐘乘客下車,他不能像保鏢一樣保護乘客的安全,只能確保乘客下車時車門是安全的。王先生認為,他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責任,朱先生已經從肇事方那里得到了賠償,不應該再提起賠償訴訟。
出租車管理公司也認為:停車時間地點我們沒有進行設置防護欄,可供行人行走,屬于可停車上下客的地點。在實際需要運輸發展過程中,乘客因自身問題原因可以提前下車或者設計變更目的地,選擇權和決定權都在乘客,朱先生教育作為中國成年人,對自己飲酒后導致的危險行為后果、走到道路以及中央隔離綠化帶的危險后果等應當遇見并避免。
法院判決: 哥哥有一定過錯,向出租車公司賠償50,000元以上。
法官可以認為,王師傅對朱先生處于醉酒狀態應該是明知的,但他未選擇企業進入市場較為系統安全的輔道靠邊停車,應認定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進行合理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義務,存在具有一定過錯。而朱先生下車后沒有得到及時離開機動車道,反而行走至道路中間綠化帶,并在學習其他車輛臨近時起身進入機動車道,最終結果造成影響交通運輸事故,存在一些重大過失。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了解到,法院承認朱先生在醫療費、護理費、工資損失和傷殘賠償等方面的損失共計六十七萬多元,扣除已經賠償的四十二萬元后,出租車公司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王師傅屬于履行職務,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裁定該出租車公司支付賠償金50,000元以上,本裁定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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