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一起進行交通安全事故賠償案件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好意同乘”是否我們可以有效減輕賠償經濟責任公司成為一個爭議焦點。搭同事車出事故,同事該賠償還是我嗎?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胡先生是丹東賽馬場的一名員工,他在上班的路上接了一些同事。當車輛駛至村內路段時,車輛翻入溝內,造成車內多人受傷,其中劉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應對事故負責。
后來,胡與劉的友誼也“翻案”了。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先生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72760、96元。
對此,胡先生委屈地哭了,說他沒收了同事的一分錢,帶著同事們純粹的善心,但結果卻面臨巨額賠償,從合理的角度看有點不合理,難道他不應該獲得豁免賠償嗎?
法院認為: “善意與乘客”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但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丹東市中院對該案可以進行重新開庭審理,庭審活動過程中,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的情況下通過搭載劉某的,屬于“好意同乘”,事故情況發生問題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部分時間施與社會救助,并墊付了醫療費,應酌情考慮減輕其賠償經濟責任。
法院認為,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進行民事互助行為,鼓勵民事主體相互讓步,這是一次“善意之旅”可以減輕胡先生在此案中的民事責任。
鑒于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善意搭乘”是一個民法術語,是指車主或司機出于善意,邀請或者允許他人免費搭乘其車輛的行為。
本案中,胡先生無償搭載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好意同乘”。如果沒有發生安全事故后讓胡先生承擔全部社會責任,顯然不利于中國傳統文化美德的弘揚。
但另一方面,“善意同行”并不意味著善意的人完全免除責任,也不意味著善意的人愿意承擔搭乘的風險,善意的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將善意的同行生命財產置之不理!“好乘客”可以作為減輕駕駛員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不能完全免除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減少利用人們的善意來倡導幫助他人的新風尚的責任?!睹穹ǖ洹烦雠_前,我國法律對“善意分享”沒有明確規定,對“善意分享”造成的損害賠償也有不同的司法判決,容易引發爭議。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駕駛者損害的,減輕機動車輛當事人的責任,但機動車輛使用者有意或無過失致死的除外。
此次將“善意分享”寫入民法典,將為減輕善意攜帶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填補立法空白,意義重大。充分凸顯了民法典作為社會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通過立法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
同時,新的“善意共乘”條款將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統一適用法律,確立審判標準?!昂靡馔恕闭φJ定?“善意”有三個主要特征:
一是非經營性,乘用車是非經營性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屬于這一范圍
二是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三是通過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經濟行為是經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企業允許。未經用戶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以下不屬于“善意”的范疇,酒店和超市提供的免費穿梭巴士;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免費大篷車是為了盈利,而不是善意的乘坐。交通事故對旅客造成損害的,不適用“乘客善意分享”條款。搭乘人明知機動車管理存在信息超載問題或者通過駕駛員酒后駕駛、未取得駕駛技術資格等行駛安全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進行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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