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保險可以賠付司機還是乘客?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逾期進行投保),車主信息是否在交強險責任風險限額管理范圍內賠付?如發生車輛意外,而侵權人與投保人不同,投保人(即車主或實際車輛管理人)是否須為意外支付賠償?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交強險的賠付對象為除司機或乘坐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即車外人員),對于司機或乘坐人員的損失應轉換賠付角度,由對方車主(駕駛人、實際使用人、被掛靠人)、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同時投保座位險的,可主張座位險賠付(保險公司同意的可一并處理,否則,需按保險合同糾紛另行起訴)。
同時,根據《道路進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投保人可以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嚴重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企業公司在責任限額管理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使用人員的除外。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公益性。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六條,涉及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要求保險義務人在強制交通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道路進行交通安全事故損害國家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發展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環境損害,投保義務教育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行為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交強險、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進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具有中國從事交強險業務管理資格的保險企業公司對于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其他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法律責任后,請求該保險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自己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通過法院應予支持。
一些機動車交通事故,部分機動車沒有投強制交通保險,強制交通保險應該如何支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若干機動車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不超過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責任限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請求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內等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之間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影響第三人損害,其中一個部分進行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可以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企業公司在責任限額管理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支持。保險有限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以及法院應予支持。
許多人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傷。一些受害者可以先起訴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強制保險的賠償數額。
本文闡述了如何解決被害人損失賠償比例問題,但對于被害人未被追訴的部分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無法確定未被起訴的受害者的損失,法院無法確定每個受害者所遭受損失的比例,從而無法確定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如:建議被害人協商交通強制保險賠償比例;等待被害人醫療終止后一起提起訴訟;法官行使解釋權,通知未被起訴的被害人及時提起訴訟,在案件開庭前參加聯合審判,如果不起訴,則放棄與其他被害人同時按比例獲得賠償的權利,決定保險公司應在交通強制保險的范圍內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其他被害人仍可另行訴訟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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