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建立一個健全我國城鄉經濟融合教育發展管理體制創新機制研究和政策保障體系的意見》,明確自己提出進行改革人身損害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統一城鄉社區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授權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沒有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城市工作。目前,全國31家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環境建設兵團分院已經不能全部開展此項試點項目工作。
《北京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開展學生人身損害國家賠償糾紛案件沒有統一中國城鄉社區居民賠償制度標準試點研究工作的通知》規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問題行為發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機動車交通工程事故社會責任公司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再需要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城市居民,試行按統一要求賠償標準成本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我國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標準設計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國內消費性支出標準方法計算。
因交通安全事故致殘依照《道路進行交通工程事故數據處理管理辦法》判決的,20年賠償期屆滿后再度主張侵權人可以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應否予以政策支持?公民享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因侵權而受傷或致殘的受害者有權獲得殘疾補償。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了傷殘賠償20年的賠償期限,同時賦予了20年繳費期限后仍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再次起訴要求傷殘賠償的權利。
交通意外造成的損害發生在人身傷害賠償解釋實施之前,而當時的道路交通意外處理措施只規定殘疾人生活津貼應計算20年,沒有規定在20年賠償期屆滿后保障受害人的權利,而沒有考慮到受害人在20年后仍然活著并需要救濟的事實。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20年后要求侵權人按照人身傷害賠償的解釋繼續支付傷殘賠償,侵權賠償應當遵循“補償損失”的原則,應當支持人民法院。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十九條,內容不變。
超過一個確定的護理工作期限、輔助教學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其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對于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教育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企業沒有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和生活資料來源的,人民法院人員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內容相關研究費用五至十年。
如機動車交通意外受害人有受養人,在支付受養人的生活費時,應采用什么標準?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民事糾紛案件。被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納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的個人情況,確定城市標準或農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根據扶養人喪失自己勞動管理能力發展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中國城鎮社區居民家庭人均社會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地區居民人均年生活進行消費教育支出標準成本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實踐能力又無其他學生生活資料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溫馨提示,“被撫養人”是指無工作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有其他被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被害人法律責任的部分。有多個受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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