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同事小 T 在右轉進入自己的住宅區(qū)時,與一輛沖出非機動車道的摩托車發(fā)生輕微碰撞。他私下?lián)p失了500元。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與右轉車相撞,誰應負責?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首先要明確,摩托車屬于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人民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定義。機動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車輛,是在道路上用于運載人員或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yè)的輪式車輛。但摩托車有發(fā)動機驅動,自然屬于機動車。
其次,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與右轉車相撞,是否仍應遵循 "右移直行 "的交通規(guī)則,對右轉車負全責?
根據《道路進行交通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中國道路發(fā)展條件和通行能力需要,道路劃分為一個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通過實行分道通行。沒有明確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作為中間可以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社會道路系統(tǒng)兩側通行。
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由交通燈控制的十字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行駛:在標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照預定方向進入導向車道;準備進入回旋處時,讓已經在該路口的機動車先行;左轉時,在十字路口中央向左轉。打開轉向燈,夜間駕駛時打開低光燈; 如果釋放信號,依次通過;如果停止信號,為了停止在停止線以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十字路口外停車;在同一車道有車輛等待放行信號時,向右轉,輪流等待;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十字路口,轉向機動車給直線車輛和行人提前起步。在相對方向上行駛的右轉車輛使左轉車輛提前起步。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因此,當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與右轉車相撞時,雙方都有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是根據交通警察頒發(fā)的道路交通證書進行的。紹興越城區(qū)禁摩只涉及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的區(qū)域,即古城核心部分。同時,對于市區(qū)號牌和柯橋區(qū)浙DA、浙DF開頭的摩托車號牌,允許晚19時至次日早7時通行。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車險高質量發(fā)展,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那么,新指導意見出臺后,舊保單是否適用強制保險增加的責任限額?
因此,通常的說法是,要適用強制交通保險增加的責任限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交強險保單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中國還未出現(xiàn)過期;
2、意外發(fā)生于二○二○年九月十九日午夜或以后。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根據銀行業(yè)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2號)的通知,凡于2020年9月19日午夜后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保險期截至2020年9月19日午夜仍未結束的強制交通保險單保險機動車,上調責任限額自2020年9月19日午夜起生效,適用新的責任限額; 如于2020年9月19日午夜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原有責任限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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